9月11日上午,洛阳中院召开全面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新闻发布会,会上发布了《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全面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洛阳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刘宝,洛阳中院行政审判庭庭长王文朝出席发布会。发布会由洛阳中院政治部主任田芃主持。
发布会上,王文朝宣读了《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全面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主要内容。
刘宝介绍《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全面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的出台背景、基本原则、主要内容、特色亮点等有关情况。
该《意见》的出台是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精神,着力推动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常态化、规范化,从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范围、确保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细化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相关程序、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未履行出庭应诉义务的监督措施等方面对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做了操作性规定,为进一步确保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奠定了制度基础,也更有利于进一步推进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促进政府依法全面履行职能,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全面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
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精神,着力推动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常态化、规范化,进一步推进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促进政府依法全面履行职能,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结合我市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现就全面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原则
(一)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思想。
(二)始终坚持以服务法治政府建设为重要任务。
(三)始终坚持以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为重要目标。
(四)始终坚持以推进诉源治理为重要使命。
二、具体内容
(五)本实施意见所称的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是指以行政机关为被告,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
立案阶段不予受理、未经开庭审理迳行裁判和人民法院组织调查、询问的案件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六)本实施意见所称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既包括正职负责人,也包括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七) 对于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可以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1、被诉行政行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人身、财产权益的;
2、行政公益诉讼;
3、被诉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
4、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其他情形。
(九)对当事人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登记立案后在向被诉行政机关发送起(上)诉状的同时,同步发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书》,向被诉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发送《应诉提示函》,向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发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报备函》。
(十)人民法院庭审时应当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情况进行公开查明,在裁判文书中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情况予以公开载明。
(十一)人民法院依法发出开庭通知后,行政机关认为有正当理由负责人确实无法出庭的,应当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情况说明。
(十二)行政机关负责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或者不履行诉讼义务、不遵守法庭规则和诉讼秩序的,人民法院应及时向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发送司法建议。
(十三)行政机关应诉负责人庭前要熟悉法律规定、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研究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庭中要做到“既出庭、又出声”,应当就案件情况进行陈述、答辩、提交证据、辩论、发表最后意见,对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说明,并就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发表意见。
(十四)人民法院应当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以及庭审表现进行专门记录统计,并适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函告,建议其作为考核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工作的相关依据。
(十五)人民法院应当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定期进行统计和分析,每半年或每年度向同级人民政府通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并分析败诉原因,提出促进行政机关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