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分调裁审”机制改革,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 升司法效能,确保全市法院真正依托“系统算法+人工识别”方式进行案件繁简分流分流,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 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要求,结合我市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基本原则】坚定人民立场。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始终确保工作正确政治方向,以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元、 高效、便捷司法需求作为根本出发点,将正当程序原则贯穿始终, 着力推动保障人民群众合法诉讼权益和提升司法效能相统一,切实提升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
第二条 【基本要求】完善“分调裁审”。全市法院要普遍开展一审案件繁简分流工作,探索二审案件的繁简分流,通过应用系统 算法加人工识别,设立程序分流员负责调裁分流和繁简分流等方式 ,通过“系统算法+人工识别”的分流方式,由程序分流员负责繁简分流。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案由、诉讼主体、诉讼请求、法律关系、诉讼程序等要素,进行案件调裁分流、繁简分流,促进案件繁简分流、快慢分道、轻重分离,真正实现从简从快审理简单案件。
第三条 【适用范围】全市法院各类一审、二审刑事、民事、
行政案件及执行案件中符合繁简分流标准的简单案件,结合试点改革要求,适用本规程及相关配套制度规定的速裁、快执机制办 理。
第二章 民商事案件
第四条 【一审简单民商事案件范围】以下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民商事案件,可以作为一审简单民商事案件分流:
(一)各基层人民法院根据《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要求所受理的适用小额诉 讼程序、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根据《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所规定的其他可以由员额法官独任审理的一审民事案件;
(三)诉前调解不成、但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一审民事案
件。
第五条 【二审简单民商事案件范围】以下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民商事案件,可以作为二审简单民商事案件分流:
(一)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结案的;
(二)不服民事裁定的;
(三)在调解期限内调解不成、但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二审民商事案件;
(四)其他适合速裁快审的二审简单民商事案件。
第六条 【不属于简单民商事案件的范围】以下案件,不属于简单民商事案件的范围:
(一)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产生较大社会影响,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
(四)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
(五)与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类案判决可能发 生冲突的;
(六)被发回重审的;
(七)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八)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 书的;
(九)其他不宜适用民事速裁程序的案件。
第七条 【案件流转】对符合上述规定的案件,应标记为简单案件,由程序分流员在受理当日分流至各民事速裁团队,适用速裁方式进行审理。对不属于简单案件的,由程序分流员结合案件类型、标的金额、当事人状况、案件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案件繁简,再次进行繁简分流,并在受理当日分流至各专业审判庭,最长 不超过三日。速裁法官在审理中如发现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速裁程序的,可按相关规定进行程序转化。
第八条 【程序规范】采用速裁方式审理的简单民商事案件,
可以只开一次庭,对于庭前会议已确认的无争议事实和证据,在 庭审中作出说明后,可以简化庭审举证和质证;对于有争议的事 实和证据,征求当事人意见后归纳争议焦点。庭审直接围绕诉讼 请求进行,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程序限制,但应当告 知当事人回避、上诉等基本诉讼权利,并听取当事人对案件事实 的陈述意见。
第九条 【文书样式】采用速裁方式审理的简单民商事案件, 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采用令状式、表格式、要素式裁判文书方式对民事裁判文书的体例结构及说理进行繁简分流。当庭即时履 行的简单民事案件,经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在法庭笔录中 记录相关情况后,不再出具裁判文书。
第十条 【审限规范】采用速裁方式审理的民商事案件,一般应当在二十日内审结,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三章 刑事案件
第十一条 【一审简单刑事案件范围】以下案件,可以作为一审简单刑事案件分流:
(一)基层人民法院对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和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的刑事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一审刑事案件,一般应当作为简单案件分流。
(二)轻微刑事案件。
第十二条 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适用法律无争议;
(三)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
金;
(四)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
议且其辩护人是作同罪量刑辩护的;
(五)被告人对适用轻刑快审程序没有异议的。
第十二条 【二审简单刑事案件范围】以下案件,可以作为二审简单刑事案件分流:
(一)第一审适用速裁方式审理结案的;
(二)其他适合速裁快审的二审简单刑事案件。
第十三条 【不属于简单刑事案件的范围】以下案件,不属于简单刑事案件的范围:
(一)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二)当事人有缠诉倾向的案件;
(三)审查中有揭发检举线索需要核实的案件;
(四)需要进行刑事和解的案件;
(五)需要补充证据,重新鉴定或传唤证人出庭的案件;
(六)需要请示或者汇报的案件;
(七)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案件、涉外刑事案件、故意 实施的职务犯罪案件;
(八)被告人是盲、聋、哑人,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或者是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九)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十)当事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十一)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严重影响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
(十二)其他不宜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案件。
第十四条 【案件流转】对符合上述规定的案件,应标记为简单案件,由程序分流员在受理当日分流至各刑事速裁法官处,适用速裁方式进行审理。对不属于简单案件的,由程序分流员结合案件类型、当事人状况、案件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案件繁简, 再次进行繁简分流,在受理当日分流至各刑事专业审判庭,最长不超过三日。刑事速裁法官在审理中如发现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速裁程序的,可按相关规定进行程序转化。负责立案审查的人员如发现移送机关移送的诉讼材料有遗 漏,应要求移送机关及时补正。如材料齐备,应在 1-2 当日完成立案及电子录入等工作,最迟不得超过 2 日。
第十五条 【程序规范】:
(一)人民检察院建议按刑事速裁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当日作出适用刑事速裁的决定,当日移送刑事速裁 法官;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建议按刑事速裁程序审理的公诉案 件,人民法院经审查拟适用刑事速裁法官审理的,应当在收案后次 日征求公诉机关意见,并在二日内作出刑事速裁法官的决定,移送 刑事速裁法官处;
(三)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 事案件,自诉人提起自诉后,人民法院经审查拟刑事速裁法官审理 的,应当在收案后二日内作出刑事速裁法官的决定,移送刑事速裁 法官处;
(四)人民法院自行决定启动刑事速裁程序办理的,应当书 面告知已经参与诉讼的被害人。
第十六条 【审限规范】采用速裁方式审理的刑事案件,一般应当在二十日内审结,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十七条 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不服判决、裁定提出上诉的,一审法院收到被告人在上诉期内提交的上诉状 后,应向人民检察院送达,并应于 3 个工作日内将上诉书连同案卷, 证据一并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应当在一般应当在受理 后二十日内审结。
第四章 行政案件
第十八条 【一审简单行政案件范围】以下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行政案件,可以作为一审简单行政案件分 流:
(一)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一 款、第二款规定情形的;
(二)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商标授权确权类行政案件;
(三)起诉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类案件;
(四)对投诉举报不服,要求履行层级监督,以及其他非诉审 查案件。
第十九条 【二审简单行政案件范围】以下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行政案件,可以作为二审简单行政案件分 流:
(一)一审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案件;
(二)事实清楚,且有同类型案件生效裁判的案件;
(三)事实清楚,上诉意见与起诉意见一致的案件;
(四)其他事实清楚,审理结果不涉及现有行政管理制度的案件。
第二十条 【不属于简单行政案件的范围】以下案件,不属于简单行政案件的范围:
(一)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
(二)复杂疑难、新类型案件;
(三)社会影响大、引起社会舆论高度关注的案件;
(四)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 【案件流转】对符合上述规定的案件,应标记为简单案件,由程序分流员在受理当日分流至各行政速裁法官处, 适用速裁方式进行审理。对不属于简单案件的,由程序分流员结 合案件类型、当事人状况、案件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案件繁简, 再次进行繁简分流,并在受理当日分流至专业审判庭,最长不超 过三日。速裁法官在审理中如发现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速裁 程序的,可按相关规定进行程序转化。
第二十二条 【程序规范】适用速裁方式审理的行政案件,
由员额法官一人独任审理,以下庭审环节可以简化:
(一)开庭前书记员核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宣读法庭纪律并报告开庭,开庭时审判人员不再核对相关情况;
(二)开庭前已经书面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当事 人各方均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审判人员除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 的权利,并征求是否申请回避意见外,可以不再重复告知当事人 其他诉讼权利义务;
(三)对已经送达给各方当事人的书面诉状、答辩状,可以 不进行宣读;
(四)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项,审判人员除认为有必要进一步核实有关问题外,可以不再调查,而由当事人围绕争议事项进行举证、质证;
(五)当事人在法庭调查阶段充分发表意见的,不再进行法 庭辩论;
(六)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的,在法庭确认后, 可以直接听取当事人就法律适用、行政程序等方面的辩论意见;
(七)在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情况下,可以根据案件情况简化其他事项。
(八)二审采用速裁方式审理的行政案件,经过阅卷、调查 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可以不开 庭审理。
第二十三条 【审限规范】采用速裁方式审理的行政案件, 一般应当在二十日内审结,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五章 执行案件
第二十四条 【简单执行案件范围】以下案件,可以作为一审简单执行案件分流:
(一)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控到金钱足以清偿债权的案件;
(二)执行标的为房屋、车辆过户等行为履行执行案件;
(三)诉前或诉讼保全冻结到足额银行存款的案件;
(四)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和传统调查结果,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同时存在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准确执行线索等情形的案件;
(五)追缴诉讼费的案件;
(六)保全执行的案件;
(七)被执行人在同一时期其他案件中已被认定无财产可供 执行的案件;
(八)被执行人财产可及时变价以足额清偿债务的案件;
(九)其他可以快速执行的案件。
第二十五条 【不属于简单执行案件的范围】以下案件,不属于简单执行案件的范围:
(一)经过调查发现财产无法足额清偿债务的金钱给付案件;
(二)涉外执行案件;
(三)执行移送破产审查的案件;
(四)需评估、拍卖、变卖财产的执行案件,在两个月内不能快速执行完毕的其他案件;
(五)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第二十六条 【案件流转】对符合上述规定的案件,应标记为简单案件,由程序分流员在受理当日分流至各快执团队,适用快执方式进行审理。对不属于简单案件的,由程序分流员结合案件类型、当事人状况、案件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案件繁简,再次进行繁简分流,并在受理当日分流至普通执行团队,最长不超过三日。快执法官在审理中如发现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速执程序的,可按相关规定进行程序转化。第二十七条 【程序规范】快执程序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具有第二十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快执法官须提交变更承办人申请报执行局长审批,移交普通执行法官按照普通程序办理。
执行完毕的快执案件应以裁定方式结案。结案裁定应写明执
行过程、执行完毕的金额以及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控制措施等内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快执案件应以裁定方式结案,并按照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办理相关审 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 【审限规范】快执程序案件应在快执法官收案后两个月内执结,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未规定的,由各基层人民法院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其他配套文件,并报市中院审判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条 本规范由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
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