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洛阳中院宣判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案19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8-03-30 08:11:40


    3月28日,洛阳中院对孙某等19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进行二审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以来,孙某先后纠集张甲、张乙、袁某、王某、白某等十余名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逐渐形成了以孙某为首,张甲、张乙、袁某、王某、白某为骨干成员,其他人为一般成员的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支撑其犯罪组织活动,在洛阳市区及附近周边区域,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毁坏财物、妨害公务、窝藏、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欺压、残害群众,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妨害公务罪、窝藏罪分别依法判处孙某、张甲、张乙、袁某、王某等19名团伙成员有期徒刑15年至7个月,并处没收财产或罚金。一审宣判后,孙某、张甲、张乙、袁某、王某、白某等18人对判决不服,分别提出上诉。

    洛阳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孙某等人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廖笑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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