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7年7月9日,陈某在某购物网站上看到一款新能源电动车,就与卖家张某联系,张某说该新能源车是山东某车业公司开发的,是一家专业研发和生产电动车的厂家,有着雄厚的生产能力和经验。经过张某的描述,陈某于2017年7月15日,通过手机转给祝某(张某妻子)5000元购车预付款。但陈某后来了解到张某说的山东某车业公司根本不存在,方知被骗。要求退还预付款5000元,经过多次交涉,祝某拒不退还。陈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双倍返还预付款。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要求祝某双倍返还预付款一万元整,超出的部分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解除陈某与祝某之间的新能源电动车网络购物合同,祝某向陈某退还5000元。
法律规定: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法院在审判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官提醒:
网上购物要树立证据意识,留存与网络购物交易相关重要页面信息,了解卖家的资质是否齐全。网购维权案件中,以电子数据形式储存的网购信息易删改,消费者证据保存能力弱,成为司法维权的一大难点。消费者应及时保存证据,否则即便诉至法院,也多因为举证不足而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