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2号]和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担保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洛中法(2015)110号]规定,本院拟于2019年12月4日至2019年12月20日,对2020年度在洛阳市辖区范围内开展保全担保业务的保险公司及担保机构办理保全担保业务备案审查。报备时请携带下列材料(复印件须盖公司印章,注明与原件相符):
一、保险公司应提交:
申请报告;公司简介;经过年检合格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任职通知书;同级银保监会关于法人任职的批复;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备案表;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备案表回执;保险合同;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二、担保公司应提交
1、申请报告;
2、经过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机构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3、中国人民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及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贷款卡;
4、经审计机构审计和全体股东签名的验资报告,前两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近期三个月的财务报表及税务申报表;
5、担保机构股东构成情况,前三大股东行业地位及其相关业务介绍(须盖公司印章);
6、担保机构组织架构及业务流程简介、高管人员的学历及工作经历简介,核心部门及其主管人员的简要情况(须盖公司印章);
7、担保机构的公司章程、项目评估审核制度、保后管理制度、尝试及资金补充机制、担保费用收取标准、准备金提取及管理等内部制度文件;
8、上年度及最近期末到期责任准备及担保赔偿准备金专户银行对账单;
9、上年度及最近期银行存款明细及对账单;
10、法律服务人员的资格证书及执业证书;
11、行政主管机关出具的无不良记录证明;
12、公司及其构成股东无违法犯罪记录,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录,无拒不承担为财产保全申请人履行担保义务的记录;
13、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提供担保的决议文件。
特此公告。
联 系 人:武欣普
联系电话:63369126
联系地址: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