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25日,老城区人民法院对宋四红等7名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案一审公开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被告人宋四红为牟取非法利益,纠集被告人夏安国、杜延超、李纲、陈玉、华斌斌、杨杰等人组成“讨债组织”,长期接受他人委托,有组织地以非法拘禁、胁迫、殴打、扣押他人贵重物品等方式进行非法讨债活动,向委托人收取10%-30%的高额“好处费”,并以收取“辛苦费”的名义对债务人进行敲诈勒索。被告人宋四红作为该讨债组织的首要分子,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被告人夏安国直接听命于宋四红,是该讨债组织的骨干成员;被告人李纲、杜延超、陈玉、华斌斌、杨杰直接听命于夏安国,被告人李纲、杜延超加入讨债组织较早,参与讨债次数较多,为讨债组织的重要成员;被告人陈玉、华斌斌、杨杰在该组织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充当司机、“站队”人员等角色,为一般参加者。
该组织系以被告人宋四红为首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宋四红为首要分子,被告人夏安国、杜延超、李纲为重要成员,被告人陈玉、华斌斌、杨杰为一般参加者。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宋四红、夏安国、杜延超、李纲、陈玉、华斌斌、杨杰任意占用他人财物,强拿硬要,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宋四红、夏安国、杜延超、李纲、陈玉、华斌斌、杨杰非法剥夺他人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宋四红、夏安国、杜延超、李纲、陈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进行敲诈勒索,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宋四红在违背他人意志的情况下强行闯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各被告人为暴力讨债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应依法认定为犯罪集团。
法院根据7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宋四红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0元,其他6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一年零二个月至六年零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