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9日下午3时,偃师市人民法院对一起交通肇事案进行庭审网络视频直播,这是该院实行庭审网络视频直播的首例。
2009年10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史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登记的红色嘉陵125型两轮摩托车,沿207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1418公里+119米处,与前方同向的行人董某某相撞,致董某某、史某某受伤,董某某经偃师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同月26日死亡。经鉴定董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经偃师市公安交通交警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史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登记的机动车,且未做到“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本案民事部分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家属表示对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偃师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史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登记的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史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确有悔罪表现,又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故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史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