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 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操作规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2-22 10:31:57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 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改革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有关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法院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案件繁简分流示范法院标准》《关于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调解速裁操作规程(试行)》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法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立案阶段的分流 


第一条 【程序分流员】 在全市两级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设置专职或兼职的程序分流员,负责根据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社会影响等因素,确定案件应当适用的程序;对系列性、群体性、关联性案件进行集中分流; 对委托或委派调解的案件进行跟踪、提示和督促;做好不同案件程序间的转换衔接工作等。 

第二条【诉调对接平台】 在全市各法院成立矛盾纠纷化解中心暨诉调对接中心,聘请 专职调解员和本院擅长调解工作的法官在诉调对接中心专门从 事纠纷调解工作。 

诉调对接中心负责对其他非诉纠纷解决组织委托至法院调 解的案件、登记立案前的纠纷以及立案后适宜调解的案件进行调解。或通过邀请、协助、委派等方式,将纠纷分流至相关民调组织、行业协会、仲裁机构调解。 

登记立案前,由程序分流员对当事人进行诉讼指导,包括诉讼常识的释明、诉讼风险的告知,以及诉前调解便捷高效、成本低廉、司法确认效力等同于裁判文书效力等优势的告知,向当事人提供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建议,积极引导诉前分流。 

第三条【立案后的调解】 对下列纠纷,登记立案后,程序分流员应引导当事人至诉调 对接中心先行调解: 1.家事纠纷; 

2.相邻关系纠纷; 

3.劳动争议纠纷; 

4.交通事故赔偿纠纷; 

5.医疗纠纷; 

6.物业纠纷; 

7.消费者权益纠纷; 

8.小额债务纠纷; 

9.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纠纷。 

一审法院调解或者委托调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完成。各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十五日。二审审理前的调解应当在十日内完成。各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十日。调解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调解人员应当在三日内将案件材料移送程序分流员,由程序分流员转入案件审理程序。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案件仍有调解可能的,在征 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委托给诉调对接中心进行专业化调解,最大 限度保障法官专注于复杂案件的审理。委托调解成功的案件仍然 记入法官办案绩效。 

第四条【立案后的繁简甄别】 诉讼服务中心程序分流员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对立案登记后的案件结合案件类型、标的金额、当事人状况、案件情况等综合判断案件繁简,选择纠纷适用程序,促进简案快审、繁案精审。 

第五条 【分案机制】 立案后,按照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原则,由审判流程管理系统根据审判领域类别及案件繁简情况,随机确定案件承办法官,组建专业合议庭或专业化审判团队的,在合议庭或者审判团队内部随机分案。承办法官一旦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程序分流员指定分案: 1.重大、疑难、复杂的新类型案件,有必要由院庭长承办的; 2.对系列性、群体性、关联性案件进行集中分流; 3.本院提审的案件; 4.院庭长根据个案监督需要,提出分案建议的; 5.其他不适宜随机分案的案件。 指定分案的情况,应当在办公平台上全程留痕。

第六条 【程序分流】 登记立案后,程序分流员认为适宜调解的案件,征求当事人意见后,及时将案件转入诉调对接中心进行调解;认为应当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的,转入相应程序,进行快速审理;认为应当适用特别程序、普通程序的,根据业务分工确定承办部门。 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外,基层 人民法院应将所有案件均适用简易程序或其他快审程序办理。 案件程序分流一般应当在登记立案当日完成,最长不超过三 日。 调解或者审理过程中,由于出现或发现新情况,承办部门和 法官决定转换程序的,向程序员进行备案。原则上只能转换程序一次。 

第七条【会商机制】 建立甄别分流过程中的多部门会商机制,对于繁简程度难以准确判断的案件,立案部门、审判业务部门及审判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会商沟通,准确分流。 

第八条【速裁团队】 基层法院应当在诉讼服务中心、业务庭内部或设立民事速裁 审判团队,以速裁方式办理简易案件。速裁团队按照法官、书记 员 1:1 的模式配置。 设有派出法庭的基层法院,应合理划分法院本部与派出法庭案件受理范围、在派出法庭设立速裁团队等措施,强化派出法庭以速裁为主的职能定位。 

二、程序适用分流 

第九条【适用速裁方式审理的案件范围】 基层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速裁方式审理: 1.借贷关系明确、证据充分、标的金额不大的金融借款、民间借贷案件; 2.当事人对事实没有争议或者争议较小的买卖、承揽合同关系产生的货款纠纷; 3.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小额劳动争议纠纷、工伤赔偿纠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 4.采暖费、物业费纠纷; 5.相邻关系纠纷; 6.所有权确认纠纷; 7.股东知情权纠纷; 8.结婚时间短、财产争议不大或第一次起诉的离婚案件; 9.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只是给付时间、方式和金额有一定争议的赡养案件、抚养案件和抚育案件; 10.确认或变更收养、抚育关系的案件; 11.事实清楚、情节简单、是非分明、争议焦点明确、争议金 额不大的其他案件。 适用速裁方式审理的民商事案件,一般应当在十日内审结, 最长不超过十五日。 

第十条【小额诉讼案件受案范围】 下列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为立 案时河南省上年度城镇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 民商事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办理: 1.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 2.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纠纷; 3.责任明确,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4.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 5.银行卡纠纷; 6.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 7.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 8.物业、电信等服务合同纠纷; 9.其他金钱给付纠纷。 本条第一款所称诉讼标的额,是指当事人诉讼请求中主张的 7 — 7 除未明确数额的利息部分之外的请求总金额。 对于超过法律规定数额,但符合小额诉讼其他条件的简单民商事案件,法官应主动向各方当事人阐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优势,鼓励当事人选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第十一条【简易程序适用范围】 当事人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据, 无需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查明事实,可以明确区分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且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承担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性分歧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第十二条【民事二审简易审理程序适用范围】 下列民事二审案件,可以由法官或法官授权的法官助理询问相关当事人后,经合议庭阅卷、评议后,迳行作出判决、裁定: 1.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或当事人争议不大的; 2.当事人所持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 3.当事人仅对原审法律适用存有争议的; 4.矛盾不突出,社会影响不大的; 5.第一审人民法院通过简易程序审理且当事人对案件事实认定争议不大的; 6.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管辖权异议的; 7.上诉人同意并确认可通过简易审理程序审理的案件; 8.原裁判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需发回重审的; 9.已有明确参照裁判结果的二审示范诉讼,需批量处理的同 类案件; 10.其他可以适用简化程序审理的案件。

第十三条【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法官可以申请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1.案情复杂,需要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 2.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3.在当地具有重大影响、涉及的问题具有典型性的; 4.新类型案件,在适用法律上具有一定困难的; 5.需要人民法院对举证责任进行分配的; 6.原告增加诉讼请求,导致案件不符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的; 7.因诉讼当事人申请追加而导致一方人数众多的; 8.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审判人员无法向被 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相关诉讼文书的; 9.本院依职权追加当事人,导致案件涉及两种以上法律关 系的; 10.被告提出反诉,导致案件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承办法官申请将简易程序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提 交书面报告,经庭长或审判团队负责人审核,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普通程序适用范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9 — 9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2.发回重审的; 3.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人数众多(10 人以上,含本数)的;涉案标的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 4.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5.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6.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7.共同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的; 8.重大、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 9.侵害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的; 10.法律规定应当适用普通程序的其他案件。

第十五条【督促程序适用范围】 对于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下列案件,主动告知当事人申请适用督促程序办理,并向当事人释明督促程序的法律后果: 1.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 2.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3.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 4.债务人在我国境内且未下落不明; 5.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6.收到申请书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7.债权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 

第十六条【刑事速裁程序适用范围】 对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诈骗、抢夺、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毒品犯罪、行贿犯罪、在公共场所实施的扰乱公共秩 序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依法单处罚金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3.当事人对案件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人 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的。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

第十七条【不适用速裁程序办理的案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不适用速裁程序办理: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2.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有异议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或者 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4.被告人对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但经审查认为量刑建议不当 的; 11 — 11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没有 就赔偿损失、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严重影响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 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累犯、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等法定从重 情节的; 8.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 

第十八条【适用简易程序办理的刑事案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办理: 1.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同种类型案件,实行集约化集中审理模式,统一排期开庭,集中时间多案同审、多案连审,缩短案件审 理周期。 

第十九条【适用书面审理的刑事二审案件范围】符合下列标准的刑事二审案件可以书面审理: 1.一审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的案件; 2.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需发回重审的案件; 3.上诉人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没有异议,仅对法律适用或者量刑有争议的案件; 4.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和解的案件。 对于上述类型案件,通过合议庭阅卷、询问、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直接作出判决、裁定。 

第二十条【不适用书面审理的刑事二审案件范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二审案件,需进行开庭审理: 1.被告人不认罪或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2.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3.被告人可能不构成犯罪或不负刑事责任的; 4.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5.被告人是盲、聋、哑人。 

第二十一条【探索行政案件速裁机制】下列行政案件,可适用速裁程序办理: 1.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2.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案件; 3.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简易程序,经法院审查同意的案件。对于通过阅卷或对当事人询问即可明确不符合法定起诉条 件的案件,对当事人进行充分释明后径行裁定驳回起诉。第十八条【适用简易程序办理的行政二审案件】 下列行政二审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1.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或当事人争议不大的; 2.当事人所持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 3.当事人仅对原审法律适用存有争议的; 4.矛盾不突出,社会影响不大的; 5.一审人民法院通过简易程序审理且当事人对案件事实认定争议不大的; 6.由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管辖权异议的; 7.上诉人同意并确认可通过简易审理程序审理的案件; 8.原裁判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需发回重审的; 9.已有明确参照裁判结果的二审示范诉讼,需批量处理的同类案件; 10.一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行政二审 案件; 11.其他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二条【探索执行案件繁简分流】 将执行案件分成简单速执案件和普通执行案件办理,将执行标的在 10 万元以下的案件、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适用小额速裁审理的案件等设立快速执行通道,适用简单速执程序,在 1 个月内执结。 

第二十三条【探索破产案件繁简分流】 积极探索破产审判简易程序,对于破产财产在 100 万以下, 债务人不属于国有企业,不存在主要财产、重要文件、账册灭失 或巨额财产下落不明等复杂情形,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清晰 明确,不存在重大金融风险隐患的破产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升破产案件审判效率。 

三、审理方式的繁简分流 

第二十四条【门诊式庭审】 针对标的较小、案情简单、事实清楚,当事人争议不大的简易案件可以采取门诊式庭审,庭前由法官助理集中核对当事人、征求回避意见等程序性工作,法官围绕诉讼请求直接进行实质性庭审,不拘泥于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顺序,庭审结束后一般当庭宣判、当庭制作令状式判决,当庭送达判决书。 

第二十五条【要素式庭审】 针对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婚姻家事等类型化案件可以采取要素式庭审。根据类型化案件的特点,设计要素表,要求当事人庭前填写,开庭审理时对双方无争议的要素予以确认并记入庭审笔录,对于双方有争议的要素重点审查,引导当事人举证和质证。 当事人未在开庭审理前填写要素表的,在开庭审理时可以要素表的基本要素为线索,逐项当庭征询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对双方无争议的要素予以确认,并引导当事人围绕争议要素进行举证和质证。 

第二十六条【示范性诉讼】 在审理涉众型、群体性纠纷时,通过对具有代表性、典型性的个案的先行审理,解决带有共通性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对其他后续案件发挥指导性作用。 示范诉讼的纠纷类型主要包括: 1.商品房销售纠纷; 2.证券损失赔偿纠纷; 3.劳动争议纠纷; 4.侵害消费者权益纠纷; 5.产品责任纠纷; 6.物业管理纠纷; 7.航班延误纠纷; 8.环境损害赔偿纠纷等。

第二十七条【集中审理】 对系列性案件、群体性案件、关联性案件,以及适用速裁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审理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实行集中立案、移送、 排期、开庭、合议、宣判,由同一审判组织在同一时间段内对多个案件连续审理,节约司法资源,确保裁判统一性。 

第二十八条【就地审理】 对于当事人地处偏远或需要到当地进行调查取证、勘察现场的案件,审判人员应当事先充分了解案情,厘清案件审理要点, 通过到当地勘验、就地审理的方式来实现诉讼程序的简化。对于需要就地审理的简单案件,一般在审理结束后及时合议,能够当 庭裁判的,当庭裁判。 

第二十九条【专业化审判】 在充分考虑法官办案能力、经验及特长的基础上,对于案件数量较为集中的类型化案件,如交通事故案件、民间借贷、物业纠纷案件等,确定专业化审判组织,由专业法官进行集约化审理。 根据案件繁简程度确定专门审理简单案件和复杂案件的审判人员,强调速立、速裁、速结、速执。 四、审理程序的繁简分流 

第三十条【发挥庭前询问功能】 适用二审简易审程序审理的案件,由法官或法官授权的法官助理询问相关当事人,解决诉讼中相关事实争议、法律适用、程序等问题,具体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核对被询问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诉讼权限; 2.告知合议庭的组成及其当事人应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并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3.核对当事人在案件二审中的诉辩主张和具体事由; 4.对二审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等程序性事宜,释明法律后果; 5.组织当事人确认案件无争议事实; 6.归纳二审案件诉讼争议焦点,由当事人作出确认; 7.询问当事人是否还有无其他补充诉讼意见; 8.根据当事人意愿主持相关调解、撤诉、和解工作,若有调解意见的,须在笔录中载明当事人的调解意见和调解协议内容, 并由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字确认。及时转入诉调对接中心进行调解; 9.需要通过接待或询问完成的其他审理事项; 10.接待或询问当事人的全过程应据实形成笔录,由当事人或 代理人签字确认。 询问当事人后,应将询问情况向合议庭报告,提请合议庭评议确认。合议庭在查阅卷宗、接待或询问笔录等相关内容后,确认案件无需再补充查证及开庭审理的,经评议后,即可径行裁判。需要开庭的案件,可根据庭前询问的工作内容简化庭审程序,提高案件的审判效率。 

第三十一条【发挥庭前会议功能】 对于疑难复杂、证据材料较多、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在庭 前准备阶段,由法官助理主持庭前会议或庭前准备庭,甄别各方 当事人的诉辩主张,组织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逐项举证质证, 固定无争议事实,明确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 等焦点问题。将无争议事实的审查从审理中分流出来,将有争议 的事实析分出来成为审理重点。确保不适合在庭审中解决的事项 均在庭前得到解决。

 第三十二条【简化庭审流程】 对于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开庭过程中可省略以下庭审环节: 1.如双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所载明身份情况无异议的,核对完姓名即可,不必逐项核实身份情况; 2.在交代当事人诉讼权利时,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与一审一 致后,直接询问是否申请回避即可; 3.如当事人已阅读一审判决、并清楚一审判决内容的,审判员不再宣读一审判决书; 4.上诉人或其辩护人无需全文宣读上诉状,仅简要概述上诉理由即可; 5.上诉双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没有异议的, 对事实不再展开发问,也不重新举证、质证,直接就争议问题进入辩论阶段。但有新证据或一审没有出示的证据,则必须举证质证。上诉人或被告人对部分事实有异议的,只对有争议的事实部分进行发问、举证和质证。 

第三十三条【庭审录音录像】 为庭审录音录像提供技术保障,提高庭审效率。适用小额速 裁程序和简易程序的案件需要录音录像,但一般不进行视频直播。 

第三十四条【审理期限】 速裁案件一般在立案之日起 45 日内审结,特殊情况经批准 可延长审限 15 日。速裁案件须委托鉴定、评估、勘验的,鉴定、评估、勘验时间不计入审限。 

第三十五条【建立庭审模板】 对于专业类简单案件,逐步建立可供法官参考的类型化庭审模板,归纳常见类型案件的审理要点,提高庭审效率。 

第三十六条【诉讼材料电子化】 积极引导当事人、律师等提交电子诉讼材料,推进智慧法院 建设和诉讼档案电子化,推动案件信息共享及案卷无纸化流转, 运用电子卷宗移送方式,加快案卷在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移送。 

第三十七条【复杂案件的庭审实质化】 对于复杂案件落实庭审实质化,依法行使释明权,实行证据裁判主义,诉讼证据质证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 五、裁判方式的繁简分流 

第三十八条【调解优先】 民事速裁案件以调解、撤诉作为主要结案方式。速裁案件经 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书可无需记载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人民法 院认定的事实,仅载明调解方案。 

第三十九条【案件评议高效化】 通过充分开展即时合议、即时记录、即时形成处理意见的方 式,达到压缩合议次数、提高合议效率的目的,解决“审”、“议” 脱节问题,提高审判质效。

 第四十条【当庭宣判】 速裁案件原则上应当庭宣判。如当事人申请给予调解时间或者法官认为案件尚有调解可能的,可以不当庭宣判。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庭宣判率应达到80%以上,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当庭宣判率应当达到 90%以上, 适用民事、刑事、行政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当庭宣判率应达到 60%以上,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当庭宣 判率不得低于 30%。 当庭宣判时,法官应当庭认定案件事实,对判决理由与依据 作出阐述,并记录于庭审笔录中。 

第四十一条【当庭送达】 当庭宣判的,原则上应当庭送达裁判文书;不能当庭送达的, 应当在庭后五日内向当事人送达裁判文书。 

第四十二条 【案例指导和类案检索】 对于复杂案件,健全案例工作制度,参照先前生效判决,减少疑难案件存量。 探索建立类案强制检索报告机制,通过类案检索实现同类案 件同类裁判,保持裁判一致性的同时,提高作出裁决的效率。

 六、裁判文书的繁简分流 

第四十三条 【令状式裁判文书】 令状式裁判文书只包含诉讼当事人基本情况、原告诉请、案 件基本事实和裁判主文,不详细记载当事人诉辩主张和裁判理由。 令状式裁判文书主要适用于下列案件: 1.民间借贷纠纷; 2.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3.物业合同纠纷; 4.信用卡纠纷; 5.其他当事人双方对事实没有争议或争议不大且适用简易程 序或小额速裁程序。 

第四十四条 【要素式文书】 对于一些能够概括出固定要素的案件,在撰写裁判文书时不再分别阐述原告诉称、被告辩称、经审理查明和本院认为部分, 而是根据案件要素,载明原被告意见、证据和法院认定的理由、依据及裁判结果的法律文书。要素表一般在庭前由当事人或者律师填写。 要素式裁判文书主要适用于下列案件: 1.劳动争议纠纷;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4.涉及抚养费、赡养费、履行离婚协议的婚姻家庭纠纷等案 件。 

第四十五条【表格式文书】 表格式裁判文书适用于案件事实简单,双方对事实和责任没 有争议、案件所涉金钱给付项目适宜用表格的方式列明的案件, 包括简单交通事故案件、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以及其他事实清楚责任明确,适宜用表格方式裁决的民事案件。 

第四十六条 【不制作文书的情形】 适用小额速裁以及简易程序的案件若当庭履行,除当事人要求出具法律文书外,可以不出具法律文书,但应在庭审笔录中注明相关情况。 

七、创新审判工作机制 

第四十七条 【辅助事务集中管理】 诉讼服务中心对审判辅助事务集中管理和集约化管理,集中行使诉讼引导、立案登记、诉讼费收缴、查询咨询、材料收转、信访接待等审判辅助性事务,专人集中办理材料收转、排期开庭、卷宗归档以及送达、保全等辅助事务,诉讼服务中心职责参照《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大诉讼服务中心工作规程》执行。 

第四十八条【辅助事务社会化购买】 具有一定技术性的后勤保障类辅助人员,如文书上网、电子 卷宗扫描制作、邮件专递送达、网站维护、软件开发利用、安保 工作等,可以通过向专业机构购买服务的形式,增加后勤保障人 员,充实服务团队。 

第四十九条【完善送达工作机制】 诉讼服务中心集中送达组承担本院受理的各类案件及上级 法院交办案件的所有法律文书送达工作,具体工作机制参照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实施办法(试行)》及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大诉讼服务中心工作规程》执行。 

第五十条【构建集中保全机制】 集中保全组承担本院诉前财产保全、诉讼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仲裁机关以及行政机关提请的保全等工作任务, 统一集中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具体工作机制洛阳 市中级人民法院《大诉讼服务中心工作规程》及保全工作相关制 度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畅通一二审案件衔接机制】 运用电子方式移送卷宗,加快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移送效率, 一审法院应向二审法院提供电子化可编辑的裁判文书文稿,同时移送当事人上诉理由、争议焦点等问题;二审审理围绕诉讼各方争议问题进行,不重复审理无争议事实。 

八、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第五十二条【明确各类人员职责】 (一)合议庭审判长的主要职责: 1.指导和安排合议庭其他成员、审判辅助人员做好庭前调解、 庭前准备及其他审判辅助工作; 2.确定案件审理方案、庭审提纲、协调合议庭成员的庭审分工以及做好其他必要的庭审准备工作; 3.依法定程序主持庭审活动,承办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完成规定的办案任务; 4.主持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 5.依照有关规定,提请庭长决定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研究,或由庭长报请分管院领导召开审判长联席会议研究或提请审 判委员会研究决定; 6.指导、审核、签署合议庭其他成员制作的裁判文书; 7.指导、督促合议庭成员按照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尽快办结案件; 8.在裁判文书印制之后、发出之前再次进行复核,并督促合议庭成员和审判辅助人员认真做好审阅、校对工作; 9.负责完成本院相关部门分配的调查研究、法制宣传、统计分析、工作信息等工作任务; 10.办理有关合议庭审判的其他事项。 (二)承办法官的主要职责: 1.主持或者指导法官、审判辅助人员进行庭前调解、证据交换等庭前准备工作; 2.拟定庭审提纲,制作阅卷笔录; 3.协助审判长组织法庭审理活动; 4.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制作审理报告; 5.案件需要提交专业法官会议、审判长联席会议、审判委员会讨论时,受审判长指派汇报案件; 6.制作裁判文书提交合议庭审核; 7.完成院领导、庭长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法官助理的主要职责: 1.按照繁简分流的原则,快速调处矛盾纠纷; 2.根据审判长、承办法官的安排,完成案件调查取证、组织证据交换、接待当事人、梳理争议焦点、开展听证调解等庭前准 备工作以及撰写裁判文书等审判工作; 3.处理当事人的来信来访及案件的判后答疑; 4.接受审判长的业务指导和日常工作监督; 5.完成庭长、审判长、承办法官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跟庭书记员的主要职责: 1.及时、准确、全面录入案件信息; 2.辅助审判长、承办法官对案件矛盾纠纷快调快审快结; 3.辅助审判长、承办法官完成材料收转、核对、庭前交换等工作; 4.辅助审判长、承办法官完成委托鉴定、审计、勘验、评估、 拍卖等工作; 5.辅助审判长、承办法官完成调查取证、案件调解等工作; 6.法律文书校对; 7.卷宗移送; 8.庭长、审判长、承办法官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十三条【发挥专业法官会议功能】 专业法官会议每周召开一次,主要负责讨论研究下列案件: 1.本审判团队内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2.合议庭对案件定性有重大分歧的案件; 3.合议庭对证据难以认定或法律适用把握不准的案件; 4.新类型案件; 5.其他与审判业务有关的疑难复杂问题。 对合议庭拟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事项预先进行审查,研究提出处理建议及理由,供审判委员会参 考。 需上审委会讨论的案件,应经专业法官会议先行讨论研究。 除下列案件应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外,其他案件不再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1.涉及国家外交、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案件; 2.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案件; 3.同级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刑事案件; 4.拟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 5.拟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案件; 6.拟宣告被告人无罪的案件; 7.拟就法律适用问题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的案件; 8.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报请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9.其它法律、司法解释等规定应当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 

第五十四条【文书签发权】 改革裁判文书签发制度,建立裁判文书签署制度,实行“谁审理、谁签署”、“谁签署、谁负责”,确保审判权运行过程中权责明晰、权责统一,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独任法官审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书,由独任法官直接签署。合议庭审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书,由承办法官、合议庭其他 成员、审判长依次签署;审判长作为承办法官的,由审判长最后签署。 报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裁判文书由院长或分管院 领导签发。 执行死刑的命令,由院长签发。 院长、副院长、审委会委员、庭长应当担任承办法官审理案件,并对案件的裁判文书进行签署。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以外,院长、副院长、庭长对其未直接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再进行审核签发,也不得以口头指示、旁听合议、文书送阅等方式变相审批案件。 

九、以信息化手段促进案件繁简分流 

第五十五条【网上立案】 倡导当事人或律师通过河南诉讼服务网进行网上立案,在网 上提交诉状、证据等诉讼材料,诉讼服务中心法官通过审核后自 动进入网上办案系统,减少立案阶段工作量。 

第五十六条【推进网上办案】 全面推进网上办案,依托河南法院信息流程管理系统,确保所有案件全程网上流转。实行案件诉讼材料的同步扫描,确保合议庭成员、审委会委员充分行使阅卷权,提高卷宗流转效率和质量。 

第五十七条【案件质量监督管理】 成立案件评查委员会,利用审判流程管理系统、审判执行一 体化指挥中心等智能系统,推进案件质量评查全覆盖、常态化, 实现案件的全员评查、全部评查、全案评查,推动评查结果与员额法官考评机制、退出机制挂钩,实现对员额法官的动态科学管理。

 第五十八条 【电子卷宗随卷生成】 利用图文识别等技术对电子卷宗进行数字化加工处理,实现电子卷宗随案生成,确保与纸质卷宗和同步对应,通过电子卷宗的纸质回填,利用可复制、可检索的电子卷宗,提升办案智能化水平。 

第五十九条【裁判文书自动生成】 基于电子卷宗,依托自动生成软件,将案情要素化,辅助生成裁判依据、量刑建议,自动生成裁判文书。 

第六十条【运用大数据分析】 利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基于案情事实,自动抓取案件信息数据智能分析案件争议焦点,主动推送类案信息和法律适用条款。结合法官办案全流程进行场景式推送,根据案件进展阶段、文书材料变化等,实现不同阶段推送不同内容。 通过大数据分析案件类型和增减情况,有针对性的发布类型化案件审理指导意见、参考案例,对重点地区、重点类型案件开展专项指导,提升审判质效。 十、虚假诉讼惩戒机制 

第六十一条【立案阶段的发现机制】 在立案阶段注重案件细节审查,对于原被告之间关系较为熟悉、当事人代理人互为认识、彼此配合默契、甚至在诉前调解阶段为获取法院调解书互为妥协等反常情况提高警惕,并利用审判管理系统对当事人的诉讼历史记录进行查询,加强庭室之间的沟通,尽可能在立案阶段发现虚假诉讼。 

第六十二条【审理阶段的甄别机制】 法官在办案过程中注重对基础法律关系和事实的审查力度, 分析当事人有无虚构事实;强化当事人出庭义务,识别当事人诉讼真实意思。与此同时,严格举证责任分配,审查证据来源,鉴别证据真伪,以此抬高行为人实施虚假诉讼的门槛。

 第六十三条【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惩戒机制】 实施虚假诉讼、恶意诉讼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对行为人予以训诫、罚款、拘留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 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对参与虚假诉讼、恶意诉讼行为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鉴定人员、公证人员等,向司法行政机关或相关主管部门发出追究相关责任的司法建议。

 十一、附则 

第六十四条【负责部门】 市中院诉讼服务中心牵头负责指导全市法院案件繁简分流 机制建设、审判管理局、民一庭、司改办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积极配合,各审判业务部门共同参与,形成全市法院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改革工作合力。 各基层法院根据各自实际情况,研究确定本院繁简分流机制改革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并报市中院诉讼服务中心备案。 

第六十五条【督促指导】 市中院通过调研指导、绩效考核、专项督查、示范法院授牌、 落后法院通报等方式,加大对全市基层法院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改革工作的督促指导力度,实现全市法院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改革工作均衡发展。 

第六十六条【生效时间】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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