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繁简分流”机制改革,巩固前期二审民事案件“简案快审”的探索成果,根据《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洛阳 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等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如下:
第一条 本规范所指速裁工作指根据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要求,速裁法官在参与上诉案件调解,加强指导 的同时,对调解不成,当事人坚持诉讼、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二审民事案件及时速裁,做到能调则调,当判则判,保障二审简 单民事案件得到有效化解和快速审判的工作机制。
第二条 设置专职程序分流员,程序分流员主要负责以下工
作:
(一)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先行调解或者其他非诉讼方式解
决纠纷;
(二)根据案件类型特点、法律适用、社会影响、当事人意愿等因素,在登记立案时确定案件应当适用的程序;
(三)对系列性、群体性或者关联性案件等进行集中分流;
(四)对先行调解案件的调解期限进行跟踪、提示、督促和监督;
(五)做好调解向速裁、速裁向后端审判程序转换的衔接工
作;
(六)其他与案件分流、程序转换相关的工作。
第三条 设置专门民事速裁团队,团队包括:诉讼服务中心
第一速裁团队、立案一庭第二速裁团队、审判管理局第三速裁团 队。
第四条 民事速裁团队主要负责:
(一)向前对接 3 个专业调解团队、向后衔接 5 个专业民事审判庭,实现“诉调对接、繁简分流”。具体为:诉讼服务中心第一速裁团队向前对接第一调解团队(陈新民调解室),向后衔接民事第一审判庭;立案一庭向前对接第二调解团队,向后衔接民事第三、第四审判庭;审判管理局第三速裁团队向前对接第三 调解团队,向后衔接民事第二审判庭;
(二)在参与上诉案件调解的同时,对于在调解期限内调解 不成、但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二审民事案件,根据调解员固定 的无争议事实,进行及时速裁,做到能调则调,当判则判;
(三)在庭审中,如当事人有调解意向,速裁法官及时通知 对接的调解员到庭参与调解,共同促进纠纷解决;
(四)对属于各衔接业务庭受案范围内的二审案件,在程序分流员根据案件类型特点、法律适用、社会影响、当事人意愿等因素进行繁简分流后的一些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的简单二审民事案件进行速裁快审。
第五条 以下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应当纳入民事速裁案件范围:
(一)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结案的;
(二)不服民事裁定的;
(三)在调解期限内调解不成、但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二审民事案件;
(四)其他适合速裁快审的二审简单民商事案件。
第六条 下列案件,不应纳入民事速裁案件范围:
(一)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产生较大社会影响,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
(四)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
(五)与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类案判决可能发 生冲突的;
(六)被发回重审的;
(七)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八)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 书的;
(九)其他不宜适用民事速裁的案件。
第七条 程序分流员应当在受理当日将案件分流至各速裁 团队,最长不得超过三日。
第八条 速裁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出现本规范第六条第(一) 至(五)项或者第(九)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速裁程序, 裁定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对方当事人。若在本团队内组建合议庭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三日内将卷宗返回至程序分流员处,由程序分流员在当日分流至给后端审判部门。
第九条 采用速裁方式审理二审民事案件,一般应当在二十日内审结,最长不超过三十日。
第十条 速裁法官的多元调解和速裁工作成效纳入法官业绩考评体系,按照《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法官办案业绩评价 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一条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并充分保障当事 人的各项诉讼权利。
第十二条 本规范由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