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完善基层法院立案部门职能 大力推进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 工作的方案

  发布时间:2020-03-03 11:17:15


     为深入贯彻落实上级法院决策部署及相关改革方案要求,大力推进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全面提升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元、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需求,确保洛阳两级法院改革试点工作取得实效,结合我市两级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将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作为重中之重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9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要深化诉讼制度改革,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有效机制作出部署,要求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努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

     全市法院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提升政治站位,将试点工作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抓紧抓实抓好。要主动将试点工作融入大局,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要坚持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穿试点任务全过程,要将解决审判实践突出问题和推动试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始终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提高人民群众司法满意度,有序推进试点工作开展,高质高效完成改革任务。

二、以“两个一站式”建设为依托,结合改革试点工作内容,完善立案部门工作职责

根据“两个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建设要求,立案部门现有工作职责包括诉源治理、诉前多元解纷、诉调对接、立案登记、分调裁审、在线调解、集约送达、保全查控等。结合繁简分流改革工作内容,在立案部门现有工作职责基础上,规范和完善以下工作职责。

(一)牵头负责本院案件繁简分流工作

1. 根据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要求,案件繁简分流工作由立案部门归口管理。

2. 成立民事速裁团队,依法审理标的额5万元以下的民事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相关规定。

3. 成立简易程序团队,依法审理标的额5万元以上、符合小额诉讼程序或简易程序的民事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和简易程序相关规定。在立案部门成立简易程序团队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民事审判部门或综合审判部门成立简易程序团队,但相关方案须报市中院司改办备案。

4. 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有关具体规定,按照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要求执行。

(二)开展程序分流工作

各基层法院应当指定立案部门工作人员担任专职或兼职程序分流员,采用智能分流与人工分流相结合的方式,科学进行案件分流。程序分流员负责以下工作:

1. 根据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社会影响等因素,确定案件应当适用的程序;

2. 对系列性、群体性或者关联性案件等进行集中分流;

3. 对委托调解的案件进行跟踪、提示、指导、督促;

4. 做好不同案件程序之间转换衔接工作;

5. 其他与案件分流、程序转换相关的工作。

程序分流后,尚未进入调解或审理程序时,承办部门和法官认为程序分流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不得自行将案件退回或移送。程序分流员认为异议成立的,可以将案件收回并重新分配。

在调解或审理中,由于出现或发现新情况,承办部门和法官认为需要转换程序的,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转换程序,并向程序分流员备案。

(三)集中办理司法鉴定

立案部门在接收诉讼材料、审查立案时,对可能启动鉴定程序的案件,需要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鉴定、评估,必要时可以开展诉前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遵循自愿原则,当事人申请诉前委托鉴定的,立案部门登记人员指导其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核后,依照现行司法鉴定相关规定启动诉前司法鉴定程序。

对鉴定、评估的必要性、委托事项的审核及相关证据组织质证工作,由立案部门负责组织办理。

其他与鉴定有关的具体规定按照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要求执行。

(四)优化司法确认程序

司法确认程序是搭建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之间良性互动的桥梁,对于形成内外合力,扩大当事人对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选择的可能性,创新社会治理方式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各基层法院立案部门应当建立特邀调解名册,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确定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并对名册进行管理。

其他与司法确认程序有关的具体规定按照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要求执行。

三、加强立案部门人员调配,实现司法资源有效配置

各基层法院应当以高质量完成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为目标,高度重视立案部门人员调配,结合立案部门工作职责,根据2018年、2019年民事案件分布、员额法官配置等情况,科学合理确定本院民事速裁团队和简易程序团队数量、人员数量和构成。

各基层法院在立案部门成立民事速裁团队和简易程序团队的,员额法官数量不得低于本院民事员额法官总数的70%(含派出法庭员额法官)。各基层法院在立案部门仅成立民事速裁团队的,员额法官数量不得低于本院民事员额法官总数的40%(含派出法庭员额法官)。司法辅助人员严格按照比例,随员额法官配备。具体人员调配情况报市中院司改办备案。

四、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相关工作要求

(一)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各基层法院简易程序适用率应不低于85%(含派出法庭)。标的额在5万元以下符合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条件的案件,必须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标的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案件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应当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二)程序转换。小额诉讼程序转换为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的,或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的,必须经院长批准,并由原承办人办理;由小额诉讼程序转换为简易程序的,除发生必须适用合议庭审理的特殊情形外,一般不得再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五、完善配套工作措施,建立监督问责机制

为确保立案部门工作职能有序推进,各基层法院要建立相应的配套措施。一是党组高度重视。各基层法院党组要提高政治站位,牢记工作职责,每季度至少研究一次立案部门工作;二是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实行庭长(主任)负责制。立案部门负责人在院党组领导下,在分管院长指导下,对诉讼服务等相关事务履行职责,对本部门全部工作负主要责任。三是完善监督机制。市中院诉讼服务中心、审判管理局每月对各基层法院工作情况进行通报,一季度召开一次工作推进会;审务督察局每月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共同促进工作开展。对简易程序适用率连续两个月达不到指标要求的法院,立案部门负责人做书面检讨;连续三个月达不到指标要求的法院,该院院长做书面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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