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速裁快审案件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05-08 11:25:54


    为规范速裁快审案件审理工作,提高审判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调解速裁操作规程(试行)》《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 法》等法律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洛阳法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民事案件速裁快审的定义】民事案件速裁快审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一步简化诉讼程序,提高审判效率的工作机制。

第二条【民事案件速裁快审的原则】民事案件速裁快审应当遵循分流合理、调裁一体、简案快审的工作原则。

第三条【案件的甄别分流】各法院在案件受理环节应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确保速裁快审案件的准确分流。

符合小额诉讼标准的,按照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第四条【一审民事案件速裁的范围】人民法院受理一审简单民事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应当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一)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

(二)属于单一金钱给付之诉的下列案件: 1.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

2.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纠纷;

3.责任明确,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4.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

5.银行卡纠纷;

6.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 或者赔偿金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

7.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

8.物业、电信等服务合同纠纷;

9.包括图片类、音乐作品类著作权侵权纠纷在内的简单知识产权纠纷;

10.其他金钱给付纠纷。

(三)案件标的额在人民币 5 万元以下(含 5 万元)。

对于符合上述第(一)、(二)项的规定,但案件标的额在人民币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如果当事人合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一)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金钱给付类纠纷;

(二)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

(三)涉外民事纠纷;

(四)有管辖权的知识产权纠纷(待省院确定);

(五)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

(六)其他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商事案件。

第五条【不适宜一审速裁案件范围】下列案件,不纳入速裁案件范围:

(一)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产生较大社会影响,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

(四)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

(五)与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

(六)被发回重审的;

(七)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八)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九)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第六条【民事案件的二审速裁范围】下列案件,中级法院二审可以采用快审方式审理:

(一)一审采用速裁方式审结的民事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及管辖权异议的上诉案件;

(三)其他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当事人提出上诉且没有提出新事实、新证据、新理由的民事案件。

第二章 一审程序

第七条【送达及传唤】在速裁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采取捎口信、打电话等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经当事人同意,可以采取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等方式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并做好工作记录。

在委托调解中,调解员已向被告送达起诉状的,视为合法送达。当事人在委托调解过程中签字确认的《送达地址确认书》的效力及于诉讼阶段。

第八条【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

下列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的普通程序案件,可以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

(一)被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的;

(二)被告下落不明,经公告送达的;

(三)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追加当事人,提出反诉的;

(四)需要鉴定、评估、审计,或者其他需要进行调查取证的;

(五)其他可以独任审理的。

第九条【独任审理特殊情形】下列案件,符合本规范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

(一)民间借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二)买卖、租赁、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三)电信服务、物业服务等服务合同及委托合同纠纷案件;

(四)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案件;

(五)责任明确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六)责任明确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生命权、健康权、 身体权纠纷、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案件;

(七)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案件;

(八)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

(九)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的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案件;

(十)欠款数额明确的银行卡纠纷案件;

(十一)其他金钱给付纠纷案件;

(十二)其他可以独任审理的案件。

第十条【径行开庭情形】适用速裁方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表示不需要答辩期、举证期的,可以径行开庭。委托调解中已经送达起诉状的,经速裁法官释明当事人表示不需要答辩期、举证期的,可以径行开庭。

第十一条 【答辩、举证期限】当事人要求答辩期、举证期的, 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当事人无法协商一致的,速裁法官可以根据案件需要指定不超过七日的答辩期和举证期限。

第十二条【管辖异议的处理】当事人在速裁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的,速裁法官应当自收到管辖权异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审查并作出裁定。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小额诉讼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的,速裁法官应当作出裁定。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第十三条【案件情况要素表的填写】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召开庭前会议,完成核对当事人身份、告知诉讼权利和义务、组织交换证据等相关程序性事项,并审阅原、被告和第三人提交的《审判要素表》,总结无争议和有争议的事实,归纳争议焦点,主持 庭前调解。庭前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由承办法官审核签发; 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报请承办法官开庭审理。

第十四条【庭审的一般程序】审理速裁案件,一般应当依照民事诉讼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庭审调解。

第十五条【庭审公告】采用速裁方式公开审理案件,可以不受开庭三日前发布开庭公告的限制。

第十六条【庭审方式简化】采用速裁方式审理民事案件,一般只开庭一次,庭审直接围绕诉讼请求进行,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程序限制,但应当告知当事人回避、上诉等基本诉讼权利,并听取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意见。书记员对于当事人身份信息,诉、辩称内容及陈述意见应准 确、完整录入开庭笔录。

第十七条【要素式审判的法庭调查】适用要素式审判的速裁案件,应围绕争议要素事实进行法庭调查。

对于无争议的要素事实,速裁法官可直接作为裁判的依据。可以据此认定全案事实的,不再进行法庭调查。

第十八条【举证、质证】速裁法官应组织当事人围绕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的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

第十九条【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的合并】对于适用要素式审判的案件,可以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合并进行。对事实已基本查清、权利义务明确的案件,一般不再进行法庭辩论。

第二十条【庭审调解的例外】对于委托调解不成的案件,可以不再进行庭审调解。

第二十一条【宣判】适用速裁方式审理的民事案件,除不宜当庭宣判的以外,一般应当当庭宣判。裁判文书应当当即送达, 确实不能当即送达的,应告知当事人领取判决书的时间、地点以及逾期不领取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二条【文书的制作】适用速裁方式审理的案件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简化裁判文书,但应当包括当事人基本信息、诉 讼请求、裁判主文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示范诉讼】对于系列性、群体性或关联性案件, 可选取个别案件先行裁判,作为同类案件的裁判参考。

第二十四条【集中开庭审理】对类型化速裁案件,可由同一 法官集中开庭审理。

第三章 二审程序

第二十五条【二审速裁案件审理方式】 中级法院二审速裁案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分流。二审程序分流员根据案件难易程度和案件类型分流案件,对于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调解的分流至调解团队先行调解。对于不同意调解的,依据案件类型和难易程度分流至速裁团队或专业审判庭。

(二)调解。当事人同意调解的,由速裁法官或调解团队负责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依法出具调解书或撤诉裁定。

(三)调查、询问。二审速裁法官应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进行调查、询问,重点审查一审裁判文书说理是否充分、结果是否正确,上诉请求是否成立。

(四)合议。合议庭进行合议后径行裁判,但适用独任制审理的除外。

(五)裁判文书。制作并送达二审裁判文书。

第二十六条【二审独任制】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但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明确的下列案件,可以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

(一)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结案的;

(二)不服民事裁定的。

第二十七条【程序规定】独任审理案件,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并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解释、生效时间】本办法由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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