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个多日不见的酒友相遇,趁兴而聚 ,三酒友表示不能再喝,一酒友因未尽兴,竟用啤酒瓶砸人,且持刀砍人,致人轻伤。经检察机关指控,近日,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后,一审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吕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08年10月20日下午,被告人吕某遇到好友刘某、翟某、梁某。四个多日不见的朋友,甚是高兴,便一起到吕某所在的村沟口饭店饮酒,酒足饭饱之后,又一同到翟某家喝酒,几个人都表示不能喝,刘某实在不能喝边说边向外走,吕某不高兴,上去用啤酒瓶照刘某的头部猛打一下,啤酒瓶被击碎。刘某赶紧跑走,接着,吕某又持菜刀将刘某追至厕所,用菜刀照刘某的面劲部砍了一刀,后刘某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刘某颈部损伤构成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吕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刘某的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吕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 ,并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吕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是自首,应从轻处罚。且认罪态度较好,并能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告人的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