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法律服务不给钱 律师诉讼讨要律师费

  发布时间:2010-10-26 14:41:45


    律师事务所为他人提供了法律服务,却被赖掉了律师费,无奈之下,律师事务所将委托人告上了法庭。近日,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依法做出一审判决:被告王某支付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费共计1102000元相应的利息。

    2003年至2006年期间,被告王某聘请原告洛阳某法律服务所作为其法律顾问,处理法律事务并多次代理其参与诉讼,均收到了较好的效果。2006年底,原、被告双方签订了聘请法律顾问合同书,约定服务期限为2007年1月1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止;年服务费为2万元;另注:2003年至2006年法律顾问费每年2万元,4年共计8万元整,所有欠费不受诉讼时效期间限制,永久有效。2007年5月31日,王某又在该合同书的页末签注:现共计欠法律顾问费10万元整,以前白条5万元不算。2009年9月10日,被告又向原告出具欠条中载明:今欠到律师代理费2000元整。

    法院审理后认为,法律服务是指法人或自然人为实现自己的正当权益,提高经济效益,排除不法侵害,防范法律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聘请律师、法律工作者、专业人士或机构以其法律知识和技能为其提供服务的专业活动。原告依约为被告提供了相应的法律服务,被告也已确认了拖欠原告法律服务费的数额,就应当依约支付相应的法律服务费10万元给原告,逾期即应支付利息。2009年9月10日欠条中的2000元律师代理费未注明付款日期,说明被告当时就应当付清款项,只是由于被告暂无力付款,方才出具欠条表明了应当付款的数额,所以,应当从出具欠条之日起计算延期付款的利息。但原告请求从起诉之日计算利息,是对自己民事权力的部分放弃,法院予以支持。被告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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