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冒用他人名义使用虚假证明骗领信用卡恶意透支,被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依法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3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1月,董某化名“张亮”到某银行南昌路支行,谎称自己是洛阳某大学的工作人员,为单位职工集体申领信用卡,他利用李某等39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虚假的收入证明,房屋集资款收据,伪造的大学公章,办卡人申请表等方法办理了40张信用卡。被告人董某化名“张杰”到某银行涧西支行,利用夏某等20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采用同样犯罪手段办理了20张信用卡。董某化名“石昊”到某银行洛医附院支行,利用李某某等14人身份证复印件,采用同样犯罪手段办理了14张信用卡。董某得到上述信用卡后,陆续刷卡消费或取现,透支本金合计461282.43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董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使用虚假证明骗领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因其认罪态度较好,且其亲属积极代为退赃,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对其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