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近60岁老人郭某与72岁退休教师杨某于10年前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均系再婚,共同生活中因各自子孙花费问题不断发生矛盾与争执, 2008年夏天起夫妻二人开始分居。近日,郭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还要求杨某一次性支付其经济帮助费20000元。
考虑到原、被告为再婚,且均为高龄老人并身体多病,法庭如处置不当可能给其双方晚年生活的祥和稳定造成重大影响,所以立案时包括庭长在内的法庭多名法官先后对原告郭某展开劝解工作,但其仍坚持立案。在庭前调查及调解中,法庭干警对原、被告进行调解和好工作,双方均认为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一致要求离婚。通过法庭调查,干警们了解到,原、被告婚前口头约定了婚后双方在经济上保持独立,婚后被告住到原告家,被告只是负责家庭日常生活支出,结婚后被告每月也都给原告若干生活支出费用,2008年8月,双方因给付费用问题发生争执,被告离开原告家。现原告要求离婚并分割被告财产,称被告这十年的退休金及其他收入共50000元都应列入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而被告则坚持说他们婚前有约定,他现有的退休金等财产属于其个人的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不可能分割,且其本人因身体多病所发工资除去医疗费已所剩无几,也不可能给原告经济帮助,如果这次要分割他的财产他就告到中央去。原告在庭前调查中承认双方婚前双方有口头约定,但开庭时又予以否认,还出具住院证证明其患有脑血栓,要求被告履行夫妻间的扶养义务,这使案情变得更加复杂。
由于案情的特殊,我庭法官经过几次合议认为该案最好调解结案,不易强判,鉴于原、被告每次到法庭来情绪都非常激动,态度坚决,双方一见面或互相指责和争吵,或老泪横流、抱怨有加,且考虑到原、被告均已高龄且行动不便,法庭建议由原告代理人和被告之子杨新立代表双方其参与前期调解,待达成初步意见后由双方本人到庭签定调解协议书。于是法庭决定分别对原、被告进行单独调解。对于原告方,我庭法官引用法律法规,参之人情事理,理清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区别,使其不断降低诉讼预期;对于被告方,我庭法官强调夫妻间的法定扶养义务,劝说其考虑十年夫妻恩情和原告的现实困境,给予原告适当帮助;经过我庭法官的多次背靠背方式的耐心调解,原、被告各自的要求和距离慢慢被拉近,最终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原、被告自愿离婚,被告一次性给予原告5000元经济帮助费用,其他双方互补争执。在无权分割被告财产的情况下能获得5000元经济帮助,原告甚感欣慰,对法庭的感激之情溢于言表;对于被告,其50000的财产依约定没有被分割, 5000元的经济帮助,不仅了结了此案,而且对原告的帮助还在人情上也获得美誉,其对法庭也是万分感谢;当事人带泪来法庭应诉,带笑走出法庭,缑氏法庭运用各种调解手段调处案件,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