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宜阳县人民法院以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判处被告人位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元。
审理查明:2009年1月15日 被告人位某伙同另外三名嫌疑人(在逃)携带作案工具到位于宜阳县三乡乡境内的唐代古塔---五花寺塔内挖盗洞企图从中获取文物盗卖,几个同伙明确分工:有人开车接送,有人负责打洞,有人负责放风,至1月16日天亮几人离开时已经下挖 3米 多深。1月17日下午巡逻至此的管理员发现该现场情况后报警,当天夜晚一伙人再次准备作案时被守候的民警发现,并将被告人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盗挖的古塔属于河南省二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罪,且犯罪行为已经实施不存在未遂及从轻情节,遂做出前文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