勾结黑客用木马删除收银记录 网吧两收银员窃营业款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0-11-03 15:07:03


    两名网吧女收银员利用职务便利,勾结黑客,利用黑客提供的木马程序,删除网吧收银机的收款记录窃取网吧营业款累计31680元,分别被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依法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11月至2008年11月,被告人关某先后在洛阳市涧西区、老城区、西工区三家网吧做收银员,关某在任职期间,勾结掌握黑客技术的许某(在逃),许某将能删除网吧收银记录的木马程序通过QQ发给关某,关某利用在三个网吧干收银员的工作便利,将该木马植入到所在网吧的收银台电脑上,后关某根据网吧的营业情况每次窃取网吧金额不等的营业款,许某根据关某所窃取的金额远程登陆到该三个网吧的收费机上删除相应金额的记录,从而达到窃取网吧营业款的目的。关某将窃取的网吧营业款同许某五五分成并通过银行转帐到许某给其提供的银行帐户上,关某累计向许某所提供帐户转帐17720元。2007年11月至2008年11月,涧西区某网吧收银员郭某勾结许某,用同样的犯罪手段,郭某将窃取的网吧营业款同许某五五分成并通过银行转帐到许某给其提供的银行帐户,郭某在网吧任职期间累计向许某所提供帐户转帐13960元。案发后,二被告人亲属自愿代为退还赃款57500元,以及扣押的赃款6500元共计64000元全部退还上述三家网吧。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关某、郭某身为网吧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关某、郭某认罪态度较好,且其亲属积极代为退赃,对二被告人均酌予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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