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热电公司诉某能源贸易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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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8-30 15:11:18


【典型案例体例】

    基本案情 

   原告某热电公司诉称:2019年12月26日,原告与被告某能源贸易公司就销售车载天然气事宜签订了《车载天然气销售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某能源贸易公司供应车载天然气,合同期限自2019年12月26日起至2020年12月25日止,合同期限内供气量为CNG:5万方/天、LNG:60吨/天,合同另约定原告供气一个月或供气价款达到约定金额时(先到先付),某能源贸易公司应向原告支付天然气气款,如逾期支付,则每日应向原告支付万分之四的违约金。当日,某能源贸易公司另与原告签订了《抵押担保协议》。为保证合同约定付款期限届满后某能源贸易公司能够足额清偿欠付原告的天然气气款,2020年4月140,被告山西某公司向原告出具了《抵押担保承诺》,并以其公司名下四辆车提供抵押担保。2020年4月14日,被告关某、卢某另向原告出具《个人担保承诺函》,承诺以其个人全部财产为上述合同的履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某能源贸易公司提供天然气,截止到2020年5月16日,某能源贸易公司应当依照销售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天然气款1910422.7元。2020年6月2日,原告委托律师向某能源贸易公司发出律师函催收上述欠款后,某能源贸易公司于2020年6月9日向原告回函认可上述欠款金额,并承诺2020年7月16日之前向原告清偿完毕上述天然气气款,但时至今日,某能源贸易公司仍未按照承诺履行付款义务,担保人亦未向原告履行清偿义务。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某能源贸易公司向原告某热电公司支付天然气气款1910422.7元及违约金(自2020年5月28日起以1910422.7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四标准计算至被告支付天然气款完毕之日止),违约金暂计算至2020年11月12日为128380元;2.判令原告某热电公司对被告山西某公司所有的四辆车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关某、卢某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某能源贸易公司辩称: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被告于2020年3月30日和31日分两次向原告开具了2000万元的承兑汇票,截至2020年5月16日被告在原告处购买天然气结算款为1910422.7元,但是被告于2020年3月30日和31日预付的2000万元承兑汇票,是预付的2000万元天然气款,所以并不存在欠付原告天然气款的事实,也不存在违约金的支付。 

    被告山西某公司辩称:请求驳回对担保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债务人已经支付货款,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被告关某、卢某辩称:请求驳回对担保人的全部诉讼请求。1、债务人已经支付货款,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2、主合同的双方变更了合同,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裁判结果 

    本案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2020年12月3日开庭审理,在庭审过程中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车载天然气销售合同及补充协议原件、抵押担保协议、抵押担保承诺及抵押物清单、个人担保承诺书、回函、律师函。各被告对于真实性认可,但山西某公司、关某、卢某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物的担保责任优先保证责任。庭审结束后原被告均同意调解。在主审法官的调解下,原被告于2020年12月11日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某能源贸易公司应向原告支付天然气款,原告在调解协议生效后应当解除保全。法院于2020年12月11日为其出具调解书。自2021年1月6日至2021年3月31日,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先后解除各被告的保全措施。 

    典型意义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既是践行法治的主力军,也是推进法治的主阵地,在优化营商法治环境方面责无旁贷。认真贯彻依法、平等、全面保护原则,妥善处理涉企产权案件,确保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把案件调解贯穿始终。在案件办结之后,积极配合案件当事人采取保全财产措施以及在被告支付款项完成后配合原告申请积极作出解除措施。 

    本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某热电公司与被告某能源贸易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关系,被告山西某公司、关某、卢某为其提供担保。通过调解达成被告某能源贸易公司支付原告天然气款、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费用,被告山西某公司、关某、卢某承担连带责任。该案反映了买卖合同基于双方意思自治下订立的,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担保人应当按照担保条款履行担保义务。 

    吉利法院以加强作风建设为抓手,以优化营商环境为重点,创新服务企业方式,提升服务企业的能力和水平,增强服务企业的司法效果,帮助企业提高自身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有效化解涉企矛盾纠纷,为企业健康发展营造公平正义的法治营商环境。本案中,自立案后,29天办理完毕达成调解协议,是吉利法院推进高效办理营商环境案件,为企业发展提供优质法治服务的体现。在本案的办理中,法官不以庭审结束为终点,而是以庭审结束为起点,多次约见原被告双方代理人,对案件进行调解。在开庭过程中双方对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明晰案件争议点,在庭审结束后法院依然对案件进行调解,促进其达成调解协议,帮助案涉企业追回项目款项,保障企业发展质量。在达成调解协议之后,法官多次就该案支付进度进行询问,先后七次出具解除保全裁定,最终使得案件得以案了事结。吉利法院始终以优化营商环境优质服务企业为其目标,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提高办理效率,打通重重障碍,力求高效解决案件纠纷,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运用多元化化解纠纷的方式,利用绿标签打通绿色通道。今后,在审判工作上,吉利法院会大力推进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企业的措施,高度重视服务保障“六稳六保”工作,为创造法治吉利优质营商环境贡献力量。 

    (备注:2021年3月,原孟津县与原吉利区合并为孟津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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