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某公司诉李某等劳动争议纠纷系列案

——司法服务民营企业纾困解难

发布时间:2021-08-12 16:13:00


基本案情 

    2010年4月,李某开始到洛阳某公司处上班,月平均工资5500元,工资发放至2019年10月。2019年11月李某仅出勤15天,12月份未出勤。2019年12月4日李某以洛阳某公司长期拖欠工资及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且之后未再到洛阳某公司处上班。 

    2020年4月10日,李某向新安县仲裁委申请仲裁,2020年6月16日,新安县仲裁委作出XX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为:一、李某与洛阳某公司自2010年4月至2019年12月31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洛阳某公司支付李某2019年10月至12月的差额工资共计2750元。三、洛阳某公司支付李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5000元(5500元/月×10个月)。四、洛阳某公司向李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洛阳某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收到裁决书后对仲裁结果不服,于2020年7月10日通过网络将起诉状交至新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认为,新安县仲裁委已经裁决原、被告自2010年4月至2019年12月31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双方对此事实无异议,应当予以确认。关于原告提出被告2019年11月仅出勤9日,不应向被告支付差额工资2750元的意见,法院认为首先原告未出示考勤表予以证明,其次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均认可2019年11月份出勤15天,按半个月工资计发且实际未发,原告法定代表人在新安县仲裁委开庭时对被告月工资5500元无异议,故原告应当向被告补发工资2750元。原告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当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故原告应向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5000元。关于原告提出被告月平均工资只有1583.33元的意见,法院认为,依照被告2019年2月至7月实发工资数,可算出月均工资5606.5元,被告及原告法定代表人在仲裁委认可被告月工资5500元,故应按5500元认定。关于本案的诉讼时效问题,因原告于2020年6月29日收到仲裁裁决书,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提交诉状,未超过15天的诉讼时效。遂于2020年12月17日作出民事判决: 一、李某与洛阳某公司自2010年4月至2019年12月31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洛阳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李某2019年10月至12月的差额工资共计2750元;三、洛阳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李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5000元(5500元/月×10个月);四、洛阳某公司向李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洛阳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在审理过程中,洛阳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3月17日向法院书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7日作出民事裁定:准许洛阳某公司撤回上诉。 

典型意义 

    2020年初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国经济和世界经济产生巨大冲击,我国很多市场主体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市场主体是经济的力量载体,保市场主体就是保社会生产力。要千方百计把市场主体保护好,为经济发展积蓄基本力量。党中央明确提出要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各地区也出台了一系列保护支持市场主体的政策措施。中央和地方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使广大市场主体不仅能够正常生存,而且能够实现更大发展。本八宗系列案发生在这样的时代大背景之下,一方面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障问题,目前形势就业压力加大,案涉劳动者可能存在合法权益无法保障,比如社保断缴、工资无法及时结清等,甚至面临失业风险的情形,另一方面是企业面临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不灵,一时无法付清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款项。同时,关爱员工是企业和企业家履行社会责任的一个重要方面,要努力稳定就业岗位,关心员工健康,同员工携手渡过难关。如果不进行调解,不能使双方达成一致的和解意见,后期执行过程中也会存在一定的难度,对民营企业的发展客观上会存在一定的负面影响。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政策,坚持“保稳促调”方针柔性化解涉企涉劳动者纠纷,坚持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促进企业生存发展并重的原则,尽可能多地通过和解或者调解等柔性手段解决本系列案的争议,力求使本案当事人都得到公正满意的结果,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经过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调解,洛阳某公司与李某等八位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洛阳某公司主动提出撤回上诉,本案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化解了双方矛盾,最终实现了案结事了,用工单位能够心甘情愿地将相应的款项支付给劳动者,省去了劳动者申请强制执行的中间环节,劳动者也能够及时拿到相应的款项,开始投入到新的职业工作和生活,客观上既有力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有效缓解了洛阳某公司资金周转问题,帮助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实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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