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同事钱包后,因不知钱包中的银行卡密码,遂虚构了一起绑架案。近日,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从轻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09年1月2日,被告人李某在公司车间将同事王某衣柜内的钱包盗走,内装现金130余元、内有人民币15000余元的牡丹灵通卡一张、内有人民币7000余元龙卡一张。当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在一公共电话亭给王某打电话,声称王的母亲在其手上,让王说出银行卡密码,王某问其在什么地方将其母绑架,李某回答不出将电话挂断。后李某持两张银行卡先后在自动取款机试图解码取钱,未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在犯罪过程中,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且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遂依法做出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