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装修过程中,因店家提供的上水管质量问题导致顾客的地板、家具等损失35237元。近日,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顾客和店家对该损失二八担责。
2008年7月7日,原告林某在被告处购买一整套卫浴产品,被告免费送货并安装。在安装过程中,因被告供给原告的产品上水管无法与原告家上水管连接,原告从被告委派的安装人员处购买管子后,被告才将原告购买的卫浴安装完毕,原告支付被告货款6000元。2009年6月17日, 原告从被告处购买的上水管突然爆裂,导致原告家的铺设木地板、购买的木制家具,以及墙壁壁纸均被损坏。经对房屋财产损失进行鉴定,共计为35237元。后双方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在被告处购买的整套卫浴产品后,被告委托其工作人员为原告安装该产品中,因被告供给原告产品上水管无法与原告家上水管连接,被告委托其工作人员又卖给原告连接的管子,并将被告出售的产品安装完毕,原告将货款支付被告后,原、被告买卖行为已完成。对于因上水管爆裂造成原告房屋财产受损的后果,被告对此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未能尽到注意义务,应当承担次要责任,遂依法做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