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警察招摇撞骗 触犯刑律领刑受罚

  发布时间:2010-11-08 09:10:25


    日前,备受各界关注的冒充交通警察上路查车罚款的招摇撞骗案在汝阳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卢某、刘某、王某、郭某、杨某以招摇撞骗罪分别被判处二年零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宣判后,5被告人表示服判。

    2009年7、8月份,被告人卢某、刘某伙同王某、郭某、杨某身着假交警服装,持假警察证件,驾驶车辆先后窜至洛阳市区、汝阳县、伊川县、宜阳县、嵩县等地冒充交警查扣车辆,以无牌、无证、非法载人、违停、超载等为由,对车主进行拍照、罚款。短短2个月,5被告人连续作案近30起,骗取现金4687元。

    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卢某、刘某、王某、郭某、杨某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假冒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均已构成招摇撞骗罪,属共同犯罪,应从重处罚。其中卢某、刘某参与26起,骗取4687元;王某参与10起,骗取1745元;郭某参与1起,骗取50元;杨某参与2起,骗取640元。被告人卢某、刘某、杨某在作案后能投案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以招摇撞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卢某、刘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郭某、杨某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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