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厂矿保安,非但不尽职责保卫企业安全,反而盗窃同事钱财,结果受到法律的惩处。近日,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对这样一起案件作出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为宜阳县一水泥厂保安。2009年3月1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某在其供职的水泥厂巡逻值班时,趁同事雷某在宿舍熟睡之机,将雷某装有现金5240元的钱包盗走。案发后,赃款被公安机关追回,由失主领走。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赃款已被追回,被告人张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该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