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慎用公告送达

  发布时间:2010-11-08 09:28:42


    日前,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一件离婚案件,在送达应诉手续时,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送达,原告称被告外出不知去向,并要求公告送达。法院责令原告提供被告居住地公安机关及基层组织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原告无法提供,无奈原告通知被告,被告到庭。法院询问被告是否外出同原告失去联系,被告讲原告知道被告的住址和电话,原告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想达到离婚的目的。该案经法院审理后,查明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依法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

    离婚是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离婚诉讼属于涉及身份关系案件,应由当事人本人亲自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条规定离婚案件当事人应当出庭。如适用公告送达,被告缺席法庭审理,法院将无法组织双方调解,也无法查明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以及被告是否同意离婚的真实意思表示,对于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也就只能听取原告的一面之词,案件质量将无法得到保证。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一条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但是,在适用公告送达送达应诉手续时,要谨慎处理,查明是否符合适用公告送达的条件,应当责令原告提供被告居住地公安机关及基层组织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和相关证据材料,并经法院调查核实。如确属下落不明,才可适用公告送达。否则就会出现,原告恶意不提供被告住址,以适用公告送达,达到离婚之目的,这将严重侵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同时法院的判决也会丧失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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