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合同】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操作规程

发布时间:2019-02-27 11:21:18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 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改革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有关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法院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案件繁简分流示范法院标准》《关于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调解速裁操作规程(试行)》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法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立案阶段的分流

第一条 【程序分流员】

    在全市两级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设置专职或兼职的程序分流员,负责根据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社会影响等因素,确定案件应当适用的程序;对系列性、群体性、关联性案件进行集中分流; 对委托或委派调解的案件进行跟踪、提示和督促;做好不同案件程序间的转换衔接工作等。

第二条【诉调对接平台】

    在全市各法院成立矛盾纠纷化解中心暨诉调对接中心,聘请 专职调解员和本院擅长调解工作的法官在诉调对接中心专门从 事纠纷调解工作。
    诉调对接中心负责对其他非诉纠纷解决组织委托至法院调 解的案件、登记立案前的纠纷以及立案后适宜调解的案件进行调解。或通过邀请、协助、委派等方式,将纠纷分流至相关民调组织、行业协会、仲裁机构调解。

    登记立案前,由程序分流员对当事人进行诉讼指导,包括诉讼常识的释明、诉讼风险的告知,以及诉前调解便捷高效、成本低廉、司法确认效力等同于裁判文书效力等优势的告知,向当事人提供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建议,积极引导诉前分流。

第三条【立案后的调解】

    对下列纠纷,登记立案后,程序分流员应引导当事人至诉调 对接中心先行调解:
    1.家事纠纷;
    2.相邻关系纠纷;
    3.劳动争议纠纷;
    4.交通事故赔偿纠纷;
    5.医疗纠纷;
    6.物业纠纷;
    7.消费者权益纠纷;
    8.小额债务纠纷;
    9.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纠纷。
    一审法院调解或者委托调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完成。各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十五日。二审审理前的调解应当在十日内完成。各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十日。调解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调解人员应当在三日内将案件材料移送程序分流员,由程序分流员转入案件审理程序。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案件仍有调解可能的,在征 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委托给诉调对接中心进行专业化调解,最大 限度保障法官专注于复杂案件的审理。委托调解成功的案件仍然 记入法官办案绩效。

第四条【立案后的繁简甄别】

    诉讼服务中心程序分流员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对立案登记后的案件结合案件类型、标的金额、当事人状况、案件情况等综合判断案件繁简,选择纠纷适用程序,促进简案快审、繁案精审。

第五条 【分案机制】

    立案后,按照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原则,由审判流程管理系统根据审判领域类别及案件繁简情况,随机确定案件承办法官,组建专业合议庭或专业化审判团队的,在合议庭或者审判团队内部随机分案。承办法官一旦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程序分流员指定分案:
    1.重大、疑难、复杂的新类型案件,有必要由院庭长承办的;
    2.对系列性、群体性、关联性案件进行集中分流;
    3.本院提审的案件;
    4.院庭长根据个案监督需要,提出分案建议的;
    5.其他不适宜随机分案的案件。

    指定分案的情况,应当在办公平台上全程留痕。

第六条 【程序分流】

    登记立案后,程序分流员认为适宜调解的案件,征求当事人意见后,及时将案件转入诉调对接中心进行调解;认为应当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的,转入相应程序,进行快速审理;认为应当适用特别程序、普通程序的,根据业务分工确定承办部门。
    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外,基层 人民法院应将所有案件均适用简易程序或其他快审程序办理。
    案件程序分流一般应当在登记立案当日完成,最长不超过三日。

    调解或者审理过程中,由于出现或发现新情况,承办部门和法官决定转换程序的,向程序员进行备案。原则上只能转换程序一次。

第七条【会商机制】

    建立甄别分流过程中的多部门会商机制,对于繁简程度难以准确判断的案件,立案部门、审判业务部门及审判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会商沟通,准确分流。

第八条【速裁团队】

    基层法院应当在诉讼服务中心、业务庭内部或设立民事速裁
    审判团队,以速裁方式办理简易案件。速裁团队按照法官、书记 员 1:1 的模式配置。
设有派出法庭的基层法院,应合理划分法院本部与派出法庭案件受理范围、在派出法庭设立速裁团队等措施,强化派出法庭以速裁为主的职能定位。

二、程序适用分流

第九条【适用速裁方式审理的案件范围】

    基层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速裁方式审理:
    1.借贷关系明确、证据充分、标的金额不大的金融借款、民间借贷案件;
    2.当事人对事实没有争议或者争议较小的买卖、承揽合同关系产生的货款纠纷;
    3.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小额劳动争议纠纷、工伤赔偿纠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
    4.采暖费、物业费纠纷;
    5.相邻关系纠纷;
    6.所有权确认纠纷;
    7.股东知情权纠纷;
    8.结婚时间短、财产争议不大或第一次起诉的离婚案件;
    9.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只是给付时间、方式和金额有一定争议的赡养案件、抚养案件和抚育案件;
    10.确认或变更收养、抚育关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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