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行为如何定性

  发布时间:2010-11-08 09:39:01


    案例:王某与李某系朋友关系,王某借李某身份证在银行开户存款,存折、密码为王某保管。后李某得知王某在其实名银行账户上有数万元存款,即背着王某,用自己的身份证向银行申请挂失、重新办理存折、设置密码,分两次取走了王某存款10.1万元和利息1513元。事后,李某退回8.8万元。

    1、李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答:李某的行为应按盗窃罪论处。

    2、为什么李某的行为不能定性为侵占罪或诈骗罪呢?

    答:尽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主观要件上均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些人认为两罪的主观故意并无区别,但两者还是有界限的:1、犯罪故意产生的时间不同。侵占行为人是在持有财物之后才产生犯罪故意,而盗窃罪行为人是在没有占有财物之前就产生犯罪故意。2、行为对象不尽相同。侵占罪对象是行为人业已持有的公私财物,有其特定性,盗窃罪对象则是他人持有的公私财物。3、客观方面不尽相同。侵占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侵占行为,即将财物变持有为所有的行为,盗窃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的行为,即行为人采取主观上自认为不会被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发觉的方法窃取其财物。本案中,虽然存折的名字是李某,但是由王某独自保管存折和密码,实际的占有人是王某,而不是李某。李某通过申请挂失,重新办理存折的方式将财物至于自己的支配控制下,这对王某而言是根本不可知晓的,是一种秘密窃取的行为,所以该行为不应定为侵占罪。

    盗窃罪与诈骗罪区分的关键在于客观方面:诈骗罪表现为使用骗术,即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受害人产生错觉,信以为真,从而似乎“自愿地”交出财物。盗窃罪则表现为秘密窃取财物,这是盗窃罪区别于其他侵犯财产罪的主要标志。本案中,这方面的区别是很明显,李某的行为,王某根本不知情,李某申请挂失,确实是一种欺骗手段,但只是为更好地实施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并没有表现出所有人“自愿”处分的结果,所以也不能定性为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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