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 重要指示,全面落实省委、市委及上级法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 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全面提升市中院牵 头的“执行合同”“办理破产”“保护中小投资者”指标及配合完成 的“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各项指标,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全面提升司法水平优化法治化营商环 境工作方案》《洛阳市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 年)》,结合全市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建立绿色通道,提高涉营商环境指标案件立案效率
1.两级法院应在立案部门设立商事纠纷立案窗口,集中办理涉营商环境指标案件的立案工作。
涉营商环境指标案件包括“执行合同”指标中至少一方当事 人为企业的商事案件(买卖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承揽 合同纠纷、委托合同纠纷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保护中小投资者”指标中与企业、公司、证券有关的纠纷等,“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指标中知识产权合同、权属及侵权纠纷,不正当竞争
纠纷等各类案件。
2.对涉营商环境指标案件加挂绿色标签,以提醒各环节承办人提高立案、审理、执行及流转效率。各相关环节承办人不得无故拖延。
3.当场立案、网上立案的,管辖法院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 成案件受理工作,2 个工作日内流转至相应的业务庭室。
4.跨域立案的,管辖法院应当自案件信息交换至“河南法院审判流程管理系统”后15分钟内审核完毕。
5.网上立案、跨域立案的,当事人同意后,经法院审查可不再提交纸质材料。
6.对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的案件,先接收材料的法院不得无故将案件移送至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
7.各基层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移送法院应当受理。如认为受移送案件不属于该院管辖,则应当报请中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8.集中诉前鉴定。立案部门在接收诉讼材料、审查立案时,对可能启动鉴定程序的案件,需要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鉴定、评估,必要时可以开展诉前司法鉴定。对鉴定、评估的必要性、委托事项的审核及相关证据组织质证工作,由立案部门负责组织办理。
9.依法规范、审慎适用保全措施。对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保全应依法审查,要求申请保全人或第三人提供适当的担保。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应当以申请人请求保全的财产价值数额及相关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出申请保全的数额;对被保全人有多项财产可供保全的,在能够实现保全目的的情况下,应选择对其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保全,最大限度降低保全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10.全市法院立案部门要坚持随机分案,实现分案、开庭、 送达、程序转换等主要节点变更由系统智能监控。
11.完善诉调对接机制。坚持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各基层法院立案部门应当建立专业化调解工作室、建立特邀调解员名册,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确定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并对名册进行管理。 对适宜诉前调解的案件,应征询当事人意见。 经释明,当事人同意调解的进入诉前调解程序。诉前调解的 期限一般不超过 30 日,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调解期限的,延 长期限不超过 30 日。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告知当事人可在调 解协议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申请司法确认,且无需交纳诉讼费用,并向当事人释明司法确认的法律效力。 经释明,当事人不同意诉前调解或经诉前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及时办理立案。
12.两级法院应当指定立案部门工作人员担任专职或兼职程序分流员,采用智能分流与人工分流相结合的方式,科学进行案件分流。程序分流员负责以下工作:(1)根据案件事实、法律 适用、社会影响等因素,确定案件应当适用的程序;(2)对系列性、群体性或者关联性案件等进行集中分流;(3)对委托调解的 案件进行跟踪、提示、指导、督促;(4)做好不同案件程序之间 转换衔接工作;(5)其他与案件分流、程序转换相关的工作。
13.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实行庭长(主任)负责制,立案部门负责人对上述工作负全部责任。
二、优化诉讼流程,公正高效审理各类涉营商环境指标案件
14.两级法院应当成立集中审理“执行合同”指标所涉商事 案件的审判团队。
15.各基层法院应在立案部门成立民事速裁团队,适用小额 诉讼程序、简易程序的相关规定,审理标的额在 5 万元以下的简 单案件。
16.加强审判环节繁简分流,依法快速审理简单案件,严格 规范审理复杂案件。涉及“执行合同”指标的非公告商事纠纷一审 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 30 日内审结,适用简易程序的 60 日 内审结,适用普通程序的 120 日内审结;中院审理的二审案件, 速裁团队办理的应当在 45 日内审结,专业审判团队办理的应当 在 60 日内审结。
17.规范庭前会议。通过庭前会议确认无争议的事实和证据,对于适宜调解的案件积极通过庭前会议促成调解。
18.各基层法院对于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带有
绿色标签的案件,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应当自结案之日起 30 日 内移送至市中院。
19.严格规范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原则上适用于公安机关追 逃的人员和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人员的送达,其他依据法律规定 需要公告送达的,须经院长批准。
20.市中院各部门对加挂绿色标签的上诉案件应当无条件接收。如需补充材料,可直接要求原审承办法官提供。原审承办法官应当在接到补充材料通知后5日内一次性提供。
21.全面保障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充分保障当事人举证、质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的,应当在举证期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符合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提出阅卷申请的,承办法官应当尽快安排阅卷;在庭审中,尊重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发表意见的权利。
22.依法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坚持各类市场主体法律地位 平等、权利保护平等和发展机会平等的原则,依法正确处理公司 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 讼等纠纷案件,提高股东诉讼便利度,加强股东权利保护。特别注重对中小股东依法享有的表决权、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 优先购买权、监督权等权利的司法保护,促进公司治理规范化, 增强社会投资积极性。
23.依法公正审理涉及企业的各类知识产权案件,正确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对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依法支持民营企业科技创新、经营创新。
24. 严格控制审理期限和审限变更审批程序。审限管理及审批程序务必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三、创新执行工作,提高商事案件执行效率
25. 各基层法院应当建立小额速执团队,与民事速裁团队和商事审判团队对接。
26. 各基层法院在执行加挂绿色标签案件时,标的额 5 万元 以下小额诉讼案件应在 30 日内执行结案;不需经过司法拍卖程 序的案件应在 60 日内执行结案;普通案件应在 120 日内执行结 案。
27. 加强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当事人对仲裁机构作出的 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向市中院申请执行的,中院执行局应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及相关司法解释、上级法院文件的规定办理。
28. 强化善意文明理念。严格禁止超标的查封和乱查封;依 法适当采取财产变价措施,确保双方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充分运用好执行和解及破产重整等制度;严格规范纳入失信名单和限制消费措施;加大案款发放工作力度。
四、加强沟通协调,降低纠纷解决成本
29. 全市法院司法技术部门要认真选择进入本院名册的鉴定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法院门户网站公开。严格把握鉴定时间,规范鉴定程序,对能够在网上询价评估的,一律网上进行; 不能网上进行的,争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鉴定机构配合,降低 鉴定费用,缩短鉴定办理时限。
30. 两级法院应争取司法局及相关部门配合,在规范律师收费制度方面加大协调力度,降低企业相应支出。
五、加强信息化建设,提升诉讼全流程的电子化水平
31. 积极推进电子诉讼。确保当事人、律师、法官可以通过 信息化平台在线进行立案、送达、调解、证据交换、庭审、宣判、 申请执行等诉讼活动。
确保法官可以运用案件管理系统获取以下信息:(1)获取法律、法规和案例;(2)自动生成承办案件审理时间表;(3)向律师发送通知;(4)查询所承办案件的情况;(5)查看和管理案件相关法律文书;(6)协助撰写判决书;(7)协助生成法院判决; (8)查看特定案件的裁定和判决。
确保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代理律师可以运用河南法院诉讼服务网获取以下信息:(1)获取法律、法规和案例;(2)获取诉讼所需制式表格;(3)接受通知;(4)了解案件的进程;(5)查看代理案件的情况和法律文书;(6)向法院提交诉讼材料;(7) 查看特定案件的法院裁定和判决。
32. 全面推行网上立案,包括诉讼立案和执行立案。当事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可以通过信息化平台提交诉讼材料。
33. 全面推行电子方式支付诉讼费用。网上立案的,当事人可以
直接通过信息化平台交费;线下窗口立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扫 码支付或刷卡支付等非现金方式交费。
34. 完善电子送达司法文书。各基层法院在民商事案件原告起诉时、被告应诉答辩或向其首次送达时、第三人或其他诉讼参 与人参加诉讼或向其首次送达时,应当要求其确认送达地址并选 择是否同意电子送达方式接收传票、证据材料、裁判文书等。
当事人在诉讼阶段签署的送达地址确认书及承诺适用于执行阶段。
35. 广泛应用在线审理。对于经当事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同意的案件,可以通过信息化平台组织举证、质证,召开庭前会议,开庭及宣判。
36. 全面推进电子卷宗随案生成和深度应用。案件在立案、 审理、执行等各个流程和诉讼环节形成的诉讼文件、实施的诉讼活动,都要在网上同步进行并转化为电子卷宗。
六、工作要求
37. 加强组织领导。优化营商环境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也是今年洛阳市委、市政府的重要工作安排。洛阳法院在推进我市营商环境优化中承担着重要职责任务。全市法院务必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充分吃透优化营商评价标准,主动担当作为、健全工作机制,不折不扣地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38. 坚持统筹兼顾。营商环境持续优化的过程也是法院工作水平不断提升的过程,全市法院要牢牢把握洛阳作为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地区的难得契机,坚持问题导向、聚焦薄弱环节、优化资源配置,统筹做好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与提升法治化营商环境指标工作,不断提高司法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能力和水平。
39. 强化监督问责。市中院将提升法治化营商环境指标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加强对相关工作的监督、指导、问责,确保 工作落到实处、见到实效。市中院审判管理局每月对各基层法院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审务督察局每月对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共同促进工作有效落实。对重视不够、组织不力、推进缓慢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严肃 追究经办人员责任。
40. 与“办理破产”指标有关的工作举措由市中院另行制定。
4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基层法院、本院各部门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及时向市中院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附件:营商环境评价中涉及法院的指标
附件
营商环境评价中涉及法院的指标
我国目前采用的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是在国家发改委会 同有关部门和地区,将世界银行指标全部纳入的基础上,综合考 量国情,构建了包含 18 个一级指标的评价体系。与人民法院工 作相关的指标有“保护中小投资者”、“执行合同”、“办理破产”、 “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保护中小投资者”指标,包括信息 披露透明度、公司透明度、董事责任制度、诉讼便利度、股东权 利、所有权和管理人权控制等六个二级指标;“执行合同”指标, 包括解决商业纠纷的耗时、成本和司法程序质量指数三个二级指标;“办理破产”指标,包括收回债务所需时间、所需成本、债权 人回收率和破产法律框架力度指数四个二级指标。
评估机构通过调研座谈、企业家访谈、政府部门调查表、企业问卷调查、中介机构数据采集、部门系统业务数据采集和网络 大数据抓取等渠道,对相关数据进行比对分析统计,按一定公式 计算得出分数。评估方要求各中院报送的数据口径相同,包括债 权收回数额、债权总额、债权回收率等。通过比对,各市办理破 产的评价指标中,债权人回收率是按债权收回数额占债权总额的 比值计算的。但世界银行公布的“债权人回收率”指标是以破产程序的时间、成本、结果及贷款利率为基础数据,依下列公式计算 得 出 的 : 回 收 率 =(100xGC+70x(1-GC)-cost-Ax20%xTime) /[(1+lendingrate)∧Time]。其中,GC(持续经营,GoingConcern) 是指公司是否继续经营,“是”为 1(包括重整成功和企业资产整体 转移),“否”为 0,该项目对回收率影响最大;cost 是指回收债务所 需的成本在债务人不动产价值中的占比; A 是指固定资产占资产 总额的比重;Time 是回收债务所需时间;lendingrate 是指贷款利 率(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各国央行和《经济学人》公布数据获 取)。
一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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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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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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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中小投资者(含6项二级指标中,两项涉及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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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责任程度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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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投资者对董事的诉讼或问责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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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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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诉讼便利度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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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公司内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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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期间可获得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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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划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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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合同(含3项二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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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法院强制执行合同所需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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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和送达案件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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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理和作出判决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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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判决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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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法院强制执行合同所需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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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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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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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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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程序质量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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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商业法庭及法院部门或科室的可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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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索赔法庭及小额索赔简化程序的可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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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前财产扣押令的可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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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法官分配案件的随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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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证词的证明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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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案件时间标准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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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庭和延期的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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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考核机制的可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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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前会议的可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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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案件系统对法官的可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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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案件系统对律师的可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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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电子方式送达初始投诉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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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电子方式支付诉讼费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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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公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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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仲裁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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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调解与调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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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破产(含4项二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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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债务所需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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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债务所需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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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债务所需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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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债务所需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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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回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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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回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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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律框架质量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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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和债务人清算和重组的可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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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诉讼程序启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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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期间合同的继续履行和拒绝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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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优先交易和被低估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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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启动后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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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计划的审批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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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清算和重组程序期间债权人的参与度和 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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