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宜阳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对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做出宣判,一审判决被告沈保现赔偿五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6808元,至此,这起在当地影响较大的洗浴人浴池意外身亡案件划上句号。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2月18日下午,已经73岁高龄的五原告之父孙某到被告的浴池中洗浴,洗浴过程中有同洗者发现孙某头部滑入水中长时间不露出,感觉不妙遂叫浴池老板沈保现,沈保现立即拨打120并叫人将其抬到外边抢救,但等120赶到后确认孙某已经死亡。五原告随即在没有经过尸检的情况下将父亲火化入葬。
法院认为:五原告之父已是古稀之年洗浴时应有成年家属陪同照顾,且其最后的死亡原因也没有经过尸检确认,因此原告方存在重大过失和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而被告的浴池开业后一直没有办理相关手续,无照经营,在孙海深死亡当天洗浴的条件和环境是否达标被告不能说明,工作人员也没有阻止孙海深在无人陪同的情况下进入浴池,也存在过错。根据公平原则和各自责任性质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