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某银行洛阳分行诉苗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司法服务“六稳”“六保”,护航小微企业助力脱贫攻坚 发布时间:2021-09-17 16:50:59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17日,被告苗某、黄某、某农科公司与原告某银行洛阳分行签订了《综合授信合同》,该合同约定授信模式为共同授信。同日,被告许某(保证人)与某银行洛阳分行签订了《最高额担保合同》,自愿提供最高额连带保证责任。2018年4月16日,苗某、黄某、某农科公司向某银行洛阳分行提交《借款支用申请书》,向某银行洛阳分行申请借款240万元,并约定了借款期限、贷款用途和贷款年利率等。次日,某银行洛阳分行向苗某、黄某、某农科公司指定账户转账240万元。借款到期后,苗某、黄某、某农科公司未偿还本金并欠付利息,某银行洛阳分行催要无果,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借款人和保证人偿还借款、利息及罚息。
裁判结果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2日作出民事判决:一、被告苗某、黄某、某农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某银行洛阳分行借款本金2159756.54元及利息17536.86元。二、被告苗某、黄某、某农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某银行洛阳分行支付逾期付款的罚息(截止2019年9月18日的罚息为165598.55元;自2019年9月19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按年利率15.72525%计算,具体金额以某银行零售风险管理系统记载的数据为准,但不得超过国家法律规定的最高标准,即年利率24%)。三、被告许某对上述第一、二项苗某、黄某、某农科公司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许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苗某、黄某、某农科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某银行洛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苗某、黄某、许某、某农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4日作出民事调解书:一、经各方确认截止2020年3月4日,苗某、黄某、某农科公司、许某共欠某银行洛阳分行借款本金2159756.54元,逾期利息17536.86元,逾期罚息342833.32元,以上共计2520126.72元;二、苗某、黄某、某农科公司、许某于2020年3月16日前向某银行洛阳分行偿还借款30万元整。三、苗某、黄某、某农科公司、许某于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每月25日前向某银行洛阳分行偿还借款5万元整,以上共计30万元;四、苗某、黄某、某农科公司、许某于2020年10月至2023年3月,每月25日前向某银行洛阳分行偿还借款6万元整,以上共计180万元;五、苗某、黄某、某农科公司、许某于2023年4月30日前向某银行洛阳分行清偿完毕所有剩余欠款(具体数额以清偿之日某银行零售风险管理系统记载的数额为准);六、苗某、黄某、某农科公司、许某全额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与保全费,共计18929.5元;七、如苗某、黄某、某农科公司、许某未按上述任意一期偿还借款,某银行洛阳分行有权就未还款项按照一审判决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已还款项优先冲抵本金。八、各方其他互不追究。
典型意义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对金融借款合同案件,法院立足服务发展大局,在开辟绿色通道的同时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思路,坚决避免就案办案,争取最大化兼顾各方利益。本案充分考虑疫情防控期间小微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引导双方当事人调解,实现了共赢的效果。该案的调解对司法服务保障“六稳”“六保”工作,保障小微企业健康发展,优化法治营商环境,起到良好的示范效应。
一是帮助小微企业纾困解难。2020年上半年受疫情影响,部分小微企业生存雪上加霜,如果法院一判了之,这些企业很有可能资不抵债走向破产,本案的顺利调解保障了小微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帮助小微企业树立信心、共渡难关、稳定发展。
二是保护了金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为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活水”,帮助小微企业恢复生产和盈利能力,进而最大化地保护银行的债权利益,本案顺利调解不仅彰显了银行的社会担当,还化解了银行的信贷资产风险。
三是助力脱贫攻坚。本案借款人某农科公司采用的是“公司+农户”的经营模式,且其中涉及贫困户400多户,一旦法院判决该企业立即偿还借款,最终受影响的还是这400多户贫困户。因此,让企业活下去,让金融之“水”流动起来,才能更好的支持企业带动更多的贫困户增收脱贫致富,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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