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某钢材公司诉某彩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作者:汝阳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1-08-04 17:20:15
基本案情
2021年原告某钢材公司起诉至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七万余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2020年8月份,被告某彩钢公司向原告某钢材公司采购镀锌带钢一批,价值为七万余元,货到达被告处后,被告迟迟不支付货款,后原告上门追讨,被告给出具欠条一张,至今仍未支付。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2日向被告送达开庭传票,定于2021年3月2开庭审理。
裁判结果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日庭前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内容为:一、被告某彩钢公司自愿偿还原告某钢材公司的总欠款七万余元(履行方式为:2021年3月30日前偿还两万元;2021年4月30日前偿还两万元;2021年5月30日前偿还两万元;2021年6月30日前偿还一万余元)。二、如被告某彩钢公司未按第一条约定履行,原告某钢材公司可就剩余未履行部分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38.01元申请一次性强制执行。三、原告某钢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法院制作民事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庭结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双方当事人皆为民营企业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该案从成功向被告送达开庭传票至案件办结用时仅8天,一次性解决纠纷,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
一是积极调解,服务社会经济发展大局。本案立案后承办法官秉持着善意文明的司法理念,主动担当作为,着眼于疫情防控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大局,从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出发,积极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
二是灵活采用分期付款方式,体现司法智慧。为了原被告双方企业都能够良好运转,本案采取了分期付款的方式予以调解,确保原告合法权利得以实现的同时,综合评估被告企业的履行能力,合理适用信用承诺和信用修复机制,促使民营企业在疫情难关下不仅“活过来“、还能“守承诺“,实现了“失信”到“守信”的良好转变。
三是约定违约惩罚,督促被告及时履行。本案调解书中还约定了被告违约时,原告可以一次性强制执行的数额,该数额包含额外的利息以及案件受理费,该约定是对被告企业切实、到位履行调解书中约定义务的督促,亦是对不诚信的企业的惩罚。本案的顺利调解营造了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落实好“六稳“工作“六保“任务作出了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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