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以子房产为人担保 拒还款一家三口连带

  发布时间:2010-11-10 14:37:15


    母亲拿未成年儿子名下的房产为他人借款担供担保,父亲出具承诺书,借款到期未还,担保是否有效?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依法判决借款人偿还借款250000元,保证人一家三口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09年9月29日,被告李某向原告王某借款250000元,约定借款到11月25日还清,被告林某(女)提供了担保,由被告林某代收了借款,并出具了《收条》和《抵押协议》。被告林某在《抵押协议》中明示愿意将儿子小张(未成年人)名下的一处房产做抵押,还向原告王某提供了其丈夫老张盖章的《承诺书》,并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和与老张的《结婚证》交给原告王某抵押。借款到期后,被告李某和林某拒不还款,原告王某于2009年12月17日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连带偿还借款及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王某向法院提交的还款计划书、抵押协议、保证书和承诺书足以证明被告李某向原告王某借款250000元和被告林某为该笔借款担保的事实,法院给予确认。原告王某诉请被告李某和林某连带偿还借款及利息,法院应予支持。被告小张作为未成年人,庭审中又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有其他经济来源用于购买房产,其名下的房产应属于被告林某和老张的家庭共同财产。被告林某向原告王某提供老张的《承诺书》,并将购买房子的买卖合同交于原告王某抵押,是对其家庭共有财产的处分,不侵害被告小张的合法利益。被告林某将小张名下的房产作为本笔借款的抵押物,并无不当。因此,被告老张应在该房产的权益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被告林某将借款代收而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将该笔借款交于被告李某,被告林某实际又成了该笔借款的债务人,该笔债务属于被告林某的家庭外债,被告老张作为林某的丈夫,也应当承担清偿责任。故原告王某诉请被告李某、林某、老张、小张连带偿还借款及利息,于法有据,法院给予支持。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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