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农村妇女为改变家庭经济状况,尽快致富,便挖空心思,走上邪路,设计行骗,不想害人不成反害已,把自己送进了监狱,等待的却是漫长的监狱生活。伊川法院近日对被告人李月平、史钱花犯诈骗罪一案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李月平犯诈骗罪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史钱花一年零二个月有期徒刑,并处15000元。
法院查明:2008年4月份,被告人李月平(伊川县葛寨乡农民,45岁),化名“萍”,经人介绍认识嵩县车村镇农民赵强,二人开始同居,后李月平骗赵说有一个大姑娘生了一个孩子,人家不想要,让赵帮忙找一买家。赵认为是做好事,就联系南召县李国放让其找买家。2008年5月10日,李月平、史利花(洛阳市郊区古城乡农民,50岁)与孙丽(农民,32岁,另案处理)经预谋后,决定以卖孩子为名实施诈骗,来骗取买家钱财,并作出了具体分工。5月18日李月平和孙丽联系,让孙丽找一个小孩。孙丽又和史利花联系,史利花便把自己8个月大的外甥抱来,冒充要卖的孩子。2008年5月19日上午,赵强和南召县的李中放带领南阳市卧龙区安阜乡丁沟村的范某人来买孩子。在伊川县城关镇彭庄村边商谈后,被告人李月平、史利花谈妥以18000元的价格将孩子卖给范某,同时,范某家人又付给李月平“辛苦费”2000元。当李月平、史利花接到钱后,示意在不远处等候的孙丽钱已到手,孙丽就带人开一辆租来的面包车将李月平、史利花和小孩接到车上逃跑。行至城关镇小庄村时被接警赶到的公安干警截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月平、史利花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之手段,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