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外溢,原来是装修物卡入下水管道,楼下邻居被淹,已装修邻居共同担责。近日,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由装修引起的赔偿案件。
2009年4、5月份杨某、刘某、王某分别购买了某小区4号楼2单元401、501、601室房屋,该单元西户101至601六户共用一根上下水主管道。杨某、刘某的房屋于2009年11月份装修完毕,但均未入住。王某的房屋从2009年9月份开始装修,至今未装修完毕。2010年1月的一天,杨某突然接到小区物业电话,被告知其房屋入户门处往外流水,杨某急忙赶到现场,发现大量生活污水从卫生间地漏溢出,水深约4、5公分,所有房间被浸泡,复合木地板、整体厨柜、门套下部都受到损害。物业公司立即联系人员对下水管道进行了疏通,疏通费300元由杨某、刘某、王某各负担100元。疏通时发现,罪魁祸首是一白色电线暗盒卡在了该单元西户共用的主下水管道3、4层楼之间。物业公司组织三家对杨某的财产损失赔偿进行调解未能成功,杨某无奈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其财产损失9472元。
另查明,经本院经现场勘验,引起主下水管道堵塞的电线暗盒能够进入上下水管道。在杨某、刘某、王某三家卫生间墙壁上各打开了一个插座盒,见到电线暗盒的颜色、大小、固定线盒外壳的方法均与引起堵塞的电线暗盒有明显差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杨某的财产损失系该小区4号楼2单元西户主下水管道堵塞、生活污水外溢造成,根据生活常识该电线暗线盒可能是从2单元西户三楼以上的401、501、601 的下水管道进入主下水管道,造成管道堵塞。而原、被告均没有证据排除主下水管道堵塞与其无关的可能性,也没有举证证明管道堵塞是其他第三人的原因所致,故原、被告共同承担财产损失。但原告杨戈未提供财产损失数额方面的充分证据,考虑到污水外溢使原告杨戈家的复合木地板全部损害被拆除的情况,结合原告杨戈购买复合木地板时支出的3675元,由原、被告共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