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认定王某无民事行为能力及确定监护人案

——民法典中成年监护人的规定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

  发布时间:2021-08-19 09:40:07


关键词:民事 民法典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监护人

【裁判要旨】

《民法典》明确了成年人的监护顺位问题,有监护能力的人明确监护顺序来承担法定的监护责任,有利于尽快稳定监护关系但是法定的监护顺位也不是绝对的,具有监护能力的人也可以协商变更监护人,或者申请指定监护人等救济手段,无论是法律的强制规定还是协商或是指定都应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三十条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基本案情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2020826日在S247省道宜阳县赵堡镇处道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急性重型颅脑损伤:1.颅内多发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右颞骨骨折,左侧颅底骨折;2.左侧肩胛骨骨折;左侧肱骨远端骨折;3.肺部感染;4.应激性溃疡;5.左上肢多发皮肤软组织撕脱伤,全身多发皮肤软组织挫伤;6.休克;7.双小腿肌间静脉血栓;8.左侧血气胸;9.心包积液。在院审理过程中,对王某的行为能力进行鉴定。20201225日,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1.被申请人王某目前为器质性精神障碍;2.无民事行为能力。

王某的父母均已去世。王某的长女王某娜、长子王某武及其妻子陈某三人均同意指定王某武王某的监护人。

裁判结果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于2021113日作出民事判决:一、被申请人王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申请人王某武为被申请人王某的监护人。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生效裁判认为王某目前为器质性精神障碍,无思维能力,已不能表达自己的意愿,结合《鉴定意见书》的结论,其符合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相关规定,申请人要求认定被申请人王某为无民事行为人的请求于法有据,院予以支持。被申请人王某的父母均已去世王某的长女王某娜、长子王某武及其妻子陈某三人均同意指定王某武王某的监护人,王某武亦表示同意,故由王某的儿子王某武作为被申请人王某的监护人对被申请人王某的后续治疗及生活照顾相对有利,院予以支持。

【案例注解】

在法律面前,每一个生命都要得到最大限度的尊重和保障,这是立法的本源,也是司法的核心。无论是未成年人还是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监护制度都是守护被监护人一道防线。用法治的力量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维护成年人的权益和尊严。民法典顺应时代趋势,及时回应社会需求,不仅明确了监护的顺序,完善了临时监护制度,还创设了意定监护制度。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制定完备的监护制度,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2021年施行的《民法典》与《民法总则》《民法通则》对比,关于监护制度有了新的规定。

一、《民法典》中明确了成年人的监护人顺位问题

在《民法通则》第十七条中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范围,一是该条以精神健康状况界定被监护人。二是有资格承担监护责任的人没有顺位上的规定。三是限定监护人的范围。

随着时代的发展变化,《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和《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了成年人出现丧失部分或者全部民事行为能力时,确定了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顺位。一是民法典扩大了被监护人的范围,民法典中表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成年的被监护人,其精神状况是其中之一的评判标准,其他健康状况例如因意外、疾病、年老等情况导致成年人不能表达自己的意愿、不能参与民事活动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都可以纳入监护制度中加以保护。二是明确监护人的顺位,按照生活密切程度、亲属关系等因素的考量,依次将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按顺序担任监护人。可见监护权是一种与身份和血缘密切联系的权利。有监护能力的人明确监护顺序来承担法定的监护责任,有利于尽快稳定监护关系,从而更好地维护被监护人利益。但是法定的监护顺位也不是绝对的,具有监护能力的人也可以协商变更监护人,或者申请指定监护人等救济手段,无论是法律的强制规定还是协商或是指定都应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三是扩大监护人的范围。其一是在《民法典》中担任监护人的子女较之《民法通则》删去成年二字。在民事行为能力中规定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年满十六周岁以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子女,依法具有监护人资格,在父母需要帮助的时候,担负起子女应尽的责任。其二是《民法典》中其他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组织《民法通则》删去了精神病人所在单位,增加了民政部门。单位与员工之间的生活紧密程度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地降低。民政部门作为国家机关,承担着社会救助、困难救助等职能。在监护制度中将国家机关纳入到监护人中,体现了国家在公民年老疾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监护不缺位,充分体现法律的保障职能。

二、《民法典》创设意定监护制度

《民法典》第二十九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第三十条规定,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意定监护制度出现,是对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发展,弥补了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失,使监护制度更加立体、多元。被监护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可以通过协商,并且以书面形式在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中为自己指定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承担监护责任。

本案中,被监护人遭受重大交通事故,导致器质性精神障碍,无思维能力,已不能表达自己的意愿,丧失全部民事行为能力,经鉴定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尽快确定监护关系,可以更好地维护被监护人利益。按照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结合实际生活上密切联系情况,经过有监护资格的人一致同意,指定被监护人的儿子作为其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被监护人的生活中,除了享有被扶养的权利和被赡养的权利,还有被监护人履行的监护职责。承担监护责任的人如果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变更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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