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刘某诉张某侵权责任纠纷案

——《民法典》保护公民的名誉权

  发布时间:2021-08-19 09:48:58


关键词民事 民法典 侵权 名誉权

裁判要旨

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侵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基本案情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张某张某利系兄弟关系,张某某速递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张某利某速递公司股东。2015627日,张某利建设集团子公司建设公司(以下简称某建设公司)总经理,并于201571日由原告刘某代持入股建设集团50万元。201641日,张某利某建设公司解聘,建设集团于2017110日、2018118日共退还张某利股本息共计62.48万元,张某利出具收据,声明退股份款全部结清。但事后张某利又以自己在某建设公司有四成股份、需补偿解聘后二年工资及项目分红为由,再次向刘某索要现金200万元,并在20181月至3月期间,多次向刘某、同事及公司生意朋友发送举报刘某公司在投标方面违规操作、资质虚假等内容的短信,刘某被迫与张某利进行多次商谈,后商定支付给张某利160万元,张某利承诺不再针对刘某及公司发送举报短信。201832315时许,刘某张某利在郑州市咖啡厅进行交易时,公安机关将张某利当场抓获,现场缴获现金80万元和80万元欠条。20191220日,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张某利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张某利不服该判决,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429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9822日至20211月期间,张某多次在微博平台上发布建设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某指使名下某建设公司法人贾和分公司法人李为抢夺工程款,设局陷害中央打黑除恶第六督导组举报人张某利,活动公检法某些工作人员,用名下某办主任名义高薪聘请某退休领导运作此案,严重影响司法公正﹗我叫张某,系某速递公司法人,现实名公开举报建设公司原控股幕后老总刘某,通过股东和上一任法人贾及分公司法人李合谋陷害我本人及我司快递小哥张某利等内容。20201223日至20201229日期间,张某使用某速递公司客服电话多次向刘某发送公检法谁再伸头替你运作,等着瞧!你这个畜生!想弄死我,现在还来的及,你个婊子生的等短信。现原告刘某认为被告张某发布严重损害其名誉的不实言论,诽谤自己,侵害了其权益,为此诉至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于202124日作出民事判决:一、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删除其在新浪微博上针对原告刘某的不当言论,并停止对原告刘某名誉权的侵害行为;二、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在新浪微博上连续三日发布道歉声明,向原告刘某赔礼道歉,以消除对原告刘某名誉造成的不良影响;三、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提出抗诉,现本判决已生效。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微博为开放的网络平台,其传播的广泛性、迅捷性,系其显著特点,故微博的发布者应当谨慎地对待涉及他人的微博评论,因不实言论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被告新浪微博注册用的是某速递公司的客服电话,但结合微博内容及张某的陈述可以认定,新浪微博由张某使用,张某辩称部分内容由某速递公司其他工作人员发布,因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院不予采信。在司法机关已对张某利敲诈勒索一案认定的情况下,张某向不特定的第三人发布有关刘某与他人合谋陷害张某利的内容,刘某的名誉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在客观上势必会造成刘某社会评价的降低,故张某利用新浪微博发布的相关微博内容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故对刘某要求张某删除相关微博内容、停止侵害并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院予以支持。关于致歉方式,考虑侵权程度、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因素,院酌定张某在删除新浪微博上相关内容后,应在该微博上连续三日发布道歉声明。

案例注解

通过微博撰写、发表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认定构成违法行为标准有两个,一是反映的问题是否属实;二是是否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两个标准符合一个即可认定为违法行为。但是如何判断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以及是否侮辱他人的人格,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这需要法官自由心证,灵活处理。

本案中,张某在微博中发表诬陷团伙犯罪合谋陷害设局陷害等过于激烈的言论,但是张某利敲诈勒索一案已经由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一审、二审法院同时认定张某利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张某微博中反映的内容无事实依据。此外,张某所发表的诬陷团伙犯罪合谋陷害设局陷害等过于激烈的言论,张某向不特定的第三人发布有关刘某与他人合谋陷害张某利的内容,刘某的名誉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在客观上势必会造成刘某社会评价的降低,其行为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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