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崔某诉宁某离婚纠纷案

——《民法典》关于二次起诉离婚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1-08-19 09:52:11


关键词:民事 离婚纠纷 感情破裂 二次起诉

【裁判要旨】

离婚纠纷案件审理中,一方当事人在第一次起诉离婚被驳回诉求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在首次诉讼后双方纠纷是否有所缓和,感情是否有所恢复,是否继续分居等方面综合判断双方是否确已感情破裂,进而判定是否支持二次离婚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基本案情】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11年在打工期间认识,2012110日按照本地习俗在男方家举办婚礼,2016117日双方在洛宁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2012214日生男孩宁某龙20208宁某龙随被告到浙江一起生活,现在就读小学二年级。

另查明:20202月原告起诉离婚,院于2020317日做出判决驳回了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于2021218日作出民事判决:一、准许原告崔某、被告宁某离婚;二、婚生子宁某龙由被告宁某抚养,原告承担宁某龙抚养费每月400元至其成年,自202111日起每年1230日前付清当年抚养费;在被告宁某抚养孩子期间,原告崔某有探视孩子的权利;三、驳回原告崔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提出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离婚应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前提。院于2020317日做出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后,双方夫妻感情至今无明显改善,原告坚持向人民法院提起二次离婚诉讼,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的规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的离婚诉求,于法有据,院予以支持。原告提出婚生子宁某龙由其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的诉求,不符合实际,原告自称2017年冬季搬离被告家,外出打工至今,而宁某龙一直随被告一起生活,按照有利于孩子学习生活的原则,宁某龙由被告抚养较为合适。原告在被告抚养宁某龙期间,应当负担部分抚养费,结合办案实际,酌定原告每月承担宁某龙抚养费400元。

【案例注解】

我国法律规定,法院准予离婚应已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前提。本案系当事人二次起诉离婚案件,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经合法传唤后无故未到庭参加诉讼,若依据举证责任划分,原告则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法院无法确定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往往不会支持原告诉求,进而驳回原告诉求。如果二次甚至多次提出离婚诉求,法院均以证据不足不能确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有可能会引发原告对法院不满,如果当事人双方感情没有改善,一方很可能会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不仅造成了诉讼资源浪费,也加大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甚至会激发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矛盾,不能做到案结事了,起不到化解矛盾的作用,达不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施行后,若按照其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之规定,只要能够确定双方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本案对两次及以上提起离婚类案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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