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民事 民法典 离婚 抚养
【裁判要旨】
民法典总则部分对未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划分进行了调整,将划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界限从十周岁调整至八周岁。婚姻家庭编也规定父母离婚时,子女未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思。根据民法典对未成年人行为能力年龄的规定,对离婚案件中未满八周岁的子女,法院应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暂由一方抚养,待子女年满八周岁,征求其本人意见,由其自主选择抚养权归属。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子女的抚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基本案情】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连某与被告赵某经人介绍相识不久就登记结婚,婚前缺乏深入了解,短暂接触后于2015年1月办理结婚登记,2016年6月生育一女。婚后共同生活期间缺乏沟通交流,结婚五年来双方经常吵闹打架。2020年11月16日连某将赵某诉至汝阳县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4日作出民事调解书:一、原告连某提出离婚,被告赵某表示同意。二、婚生女赵某某八周岁之前由原告连某抚养,抚养费用由原告连某自行负担。待赵某某满八周岁,由其自主选择由连某或是赵某抚养。三、双方离婚后,被告赵某可于每月的最后一个双休日探视赵某某一次,但不得影响赵某某的正常生活学习。四、原告连某自愿于2020年12月31日前返还被告赵某2020年1月18日转账支付给其的40000元中的20000元。五、双方其他无争执。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原告连某自愿负担。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人民法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现该调解书已生效。
【裁判理由】
本案中原被告夫妻感情逐渐淡漠且双方表示感情破裂均同意离婚,法院予以确认。关于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经法院向原被告双方依法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后,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
【案例注解】
这是汝阳法院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规调解的首例离婚案件。民法典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更是其中的重要部分,许多夫妻离婚时往往因为抚养权问题争执不下,子女抚养权如何处理更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民法典》的规定。
一、不满两周岁的子女,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这与《民法典》确定的不满两周岁的子女由母亲直接抚养的原则相一致,《民法典》将司法解释的内容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更加便于实践操作。
二、已满两周岁不满八周岁,以最有利子女原则确定抚养权归属
本案就涉及已满两周岁不满八周岁的子女抚养权归属,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对二至十周岁子女抚养权问题归属进行了优先考虑性规定,总体从子女及父母双方角度考量。《民法典》从未成年子女倾向保护角度,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子女”定为判决原则,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撑起保护伞。
三、已满八周岁,尊重子女的真实意愿
本案中,法院最终确定女儿赵某某由原告连某抚养的同时,附加了一个条件,就是待赵某某满八周岁,由其自主选择由连某或是赵某抚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此司法解释出台时,法律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民法典》对未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划分进行了调整,将划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界限从十周岁调整至八周岁。同时增加尊重已满八周岁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的这一规定,按照现行法律限制行为能力年龄界限的划分,界定子女意愿在抚养权归属中的重要地位,科学的保护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父母离婚对于孩子的成长而言,不可避免的会产生身心上的影响,而未成年人又因其身份的特殊性,成为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备受关注的部分。《民法典》相关规定的宗旨在于最大化保护子女权益,呵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