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15日,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与以往不同的是,原告要求确认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
2008年6月,郭某到某公司工作,该公司发放工资,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0年1月24日下午2时许,郭某不慎被卷进滚齿机,经诊断为多发性创伤伴失血性休克,事发后,某公司积极给与救治,但是某公司认为2009年7月15日将其除名,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郭某则向老城区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老城区仲裁委员会确认了某公司与郭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2008年6月到某公司工作,某公司支付报酬,双方劳动关系成立,某公司称已于2009年7月15日将被告郭某除名,但未向本院提供除名的充分证据,故判决确认该公司与被告郭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