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某在大卖场里买到的高档茅台酒不像是正品,疑似假酒,但因为证据不充分,他的赔偿请求被法院驳回。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
2008年4月19日,任某到一家大型连锁百货卖场即被告公司购买了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带有绿色食品标志的52度茅台醇“福满人间”礼盒白酒2盒,共计人民币1236元,后认为该产品为冒用绿色食品标志,于是到工商部门投诉、举报,2008年8月25日,任某接到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老城分局老集工商所的回复,于2008年10月6日向老城区起诉,要求被告公司赔偿6000元,第三次开庭法庭要对法院调取的证据进行质证时,因任某没有到庭,法院裁定对任某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后任某再次起诉并增加了被告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费用为:购物款的2倍即2472元,并支付因维权产生的费用3000元。
另查明,被告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提交了贵州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和贵州省绿色食品办公室的函,证明茅台醇等共计50个产品于2002年12月30日通过绿色食品标志认证,正在办理续展认证,其绿色食品标志的使用可以延续至2006年6月30日。
老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任某提交的证据中,酒包装的样品盒与照片不相符,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存在矛盾,不能证明原告在被告处所购买的酒的真实情况,其诉求缺乏证据支持,故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