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工俭学致人伤害 限制能力父母连带

  发布时间:2010-11-18 09:55:35


    孩子在勤工俭学期间发交通肇事,是否独立承担赔偿责任?11月11日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判决勤工俭学学生赔偿受害人各种经济损失10万余元,其父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今年16岁的贾某,2009年9月考入技校,学制三年, 2010年4月至9月1日利用课余时间到涧西区一饭店勤工俭学,月收入700余元。5月15日上午,贾某私自骑走饭店同事的电动自行车,从后面将骑自行车的孔女士撞飞,致其左胫骨平台骨折,经公安交警部门确认,贾某承担全责。出院后,孔女士将贾某和他的父母及其电动车主一并告到法院,要求五人共同赔偿其各种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费等16万余元。电动车车主辩称与贾某互不相识,不存在借用关系,且电动车安全状况良好。贾某父母辩称贾某自06年就外出打工,且有收入,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自行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贾某交通肇事,经公安部门确认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理应对受害人损害后果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但贾某尚未成年,系在校学生,虽然在校课余勤工俭学有部分收入,但其学业尚未结束,不符合我国民法规定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定条件,其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应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电动车主与贾某互不相识,对贾某私自骑走电动车期间发生的交事故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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