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刀上学致同学死亡 家长学校被判赔偿

  发布时间:2010-11-19 09:28:11


    近日,宜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校园伤害案件,中学生小龙在校园内被同学小雷捅伤致死,法院判决小雷监护人承担60%责任赔偿,学校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6月22日上午,宜阳县某初中校园内,小雷(未满14周岁)在第二节课间因琐事与小龙发生矛盾,小龙殴打小雷并掴其耳光,小雷持刀将小龙的左腹部捅伤,被送往医院后小龙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学校、小雷父母分别支付小龙监护人30000元和3000元。小龙父母以小雷用刀刺伤小龙,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保护义务为由,要求二者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208547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小雷以暴力手段用刀捅伤小龙,致其抢救无效死亡,侵犯了小龙的生命权,对于事故的发生具有明显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但因系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小龙与被告小雷均属未成年人,其所在初级中学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该职责包括认真履行校园管理义务,保证在校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安全。学校没有及时发现小雷携带刀具入校,又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危害发生,且未能及时发现学生之间的矛盾并予以化解,故学校应对小雷的死亡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小龙在该事故中也存在相应的过错,应适当减轻二被告的赔偿责任。

    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扣除已支付部分,判决小雷父母赔偿小龙监护人80890.5元;学校赔偿小龙监护人14945.25元。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当事人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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