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盗窃惶潜逃 幡然悔悟获缓刑

  发布时间:2009-06-19 10:26:39


6月16日,一起合伙盗窃学校微机的犯罪案件在吉利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法院以盗窃罪当庭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

2006年7月1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某伙同权某(已判刑)、徐某(已判刑)、周某(在逃)经预谋后骑车至吉利区某中学,翻墙进入学校后,从电脑室窗户翻进屋内将门打开。后四人将电脑室内的四台电脑搬到涧西桥上,用摩托车将电脑运走。四人将其中三台电脑交给王某代为销售,一台电脑张某自己使用。被盗四台电脑经吉利区物价部门鉴定价值9600元,已追退失主。

吉利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结合被告人一贯表现,本案赃物已追退失主等综合情节,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从轻做出以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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