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中院审监庭首次当庭宣判两起“三类犯”减刑案件

发布时间:2023-03-27 18:03:24




    为深入贯彻落实“两高两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严把握黑社会性质犯罪、职务犯罪、金融犯罪等三类犯罪减刑案件审理,3月24日上午,洛阳中院审监庭以视频方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河南省豫西监狱提请的罪犯石某某、罪犯年某某减刑案件,法律监督机关、刑罚执行机关派员出庭履行职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四个一律”的要求,洛阳中院审监庭邀请市人大代表顾三斗、市政协委员黄昆峰全程旁听庭审。
    罪犯石某某涉黑社会性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罪犯年某某涉职务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追缴犯罪所得,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在开庭前,合议庭进行了充分准备,在认真阅卷熟悉罪犯服刑改造情况的基础上,多次与刑罚执行机关、法律监督机关进行沟通。
    庭审中,依法向罪犯石某某、年某某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充分保障其诉讼权利,刑罚执行机关宣读了提请减刑建议书,法律监督机关发表了出庭意见。法庭充分发挥庭审功能,围绕罪犯服刑期间改造表现、认罪悔罪情况、财产刑履行情况等情况进行法庭调查,通知同监舍罪犯、管教干警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合议庭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休庭合议并当庭宣判。
    在全程旁听庭审后,市人大代表顾三斗表示,洛阳中院在减刑、假释案件中充分发挥庭审功能,程序严谨规范。庭审中突出对重点问题的审查,通过罪犯陈述、证人作证等环节,更直观地了解到罪犯的教育改造情况。市政协委员黄昆峰表示,洛阳中院主动邀请政协委员旁听庭审,增强司法透明度,以公开促公正。对本案当庭进行宣判,体现了洛阳中院的责任与担当,希望有更多的减刑案件能够当庭宣判,更好地发挥法庭审判的教育作用。
    减刑、假释作为刑罚变更执行的重要措施,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具体体现。《意见》进一步了明确“保证减刑、假释只适用于确有会悔改表现的罪犯”的要求。下一步,洛阳中院审监庭将结合洛阳法院“11236”五年发展总体思路,进一步转变司法理念,强化审判组织职能作用,规范案件办理程序,加强内部、外部监督,推动建立与法律监督机关、刑罚执行机关的会商、联动工作机制,切实推进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全面提升减刑、假释案件审判质量、效率、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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