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6日下午,洛阳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文物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在洛阳中院公开开庭审理。
这是我省首例由检察机关针对可移动文物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我省首例适用文物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模式的案件。
洛阳中院对该案高度重视,由党组成员、副院长王振中担任审判长,与另外两名资深法官、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公益诉讼起诉人洛阳市检察院起诉称,2021年被告李某某在倒卖文物过程中,为提高文物的销售价格,委托无文物修复资质的被告张某对文物海兽葡萄镜进行除锈等非法处理,李某某为此支付张某2万元。
经鉴定部门出具鉴定报告,该海兽葡萄镜为唐代一级文物。经专家评估,二被告的非法“修复”行为对文物价值造成的损失不可估量,对已成事实的破坏无法复原,只能利用现有技术手段清除文物表面有害物质,控制文物保存环境,使文物能够更久的保存。
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文物是人类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具有物质和精神双重属性。二被告非法“修复”文物致使文物损害的行为已造成社会公共利益受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承担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等侵权责任。经履行公告程序,限期内无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遂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连带支付文物修复保护费用2.95万元。
当天的庭审主要围绕检察机关提起文物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的依据、二被告的“修复”行为是否属于文物损害行为及是否对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害、被告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及如何承担赔偿责任展开。
在审判长主持下,公益诉讼起诉人洛阳市人民检察院和二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围绕相关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洛阳市博物馆的专家出庭发表专业意见,各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了充分的辩论,并作了最后陈述。
部分驻洛省人大代表、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文物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高校师生代表等60余人旁听了当天的庭审。
案件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