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年来,离婚案件在民事审判中都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离婚案件同时又涉及到当事人的家庭是否稳定,家庭是否稳定对创建和谐社会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所以说,在审理离婚案件时,要重点做好调解工作,使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降到最低。现就2006年至2008年宜阳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离婚案件调撤率的情况进行分析,希望对今后的审判工作有所帮助。
一、离婚案件调撤率呈现出的特点及分析
1、离婚案件总数下降,但在民事审判中的比重却呈上升趋势。2006年,城关法庭共审结民事案件356件,其中离婚案件为101就,占民事案件总数的28.37%;2007年比2006有所下降,全年共审理民事案件381件,离婚案件为86件;占总数的22.27%;2008年共审理民事案件247件,离婚案件为85件,占总案件数的34.41%,同往年相比案件数量有所下降,但所占比重却有大幅度的提升。
2、离婚案件中的调撤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城关法庭审理的离婚案件中2006年调撤为69件,调撤率为68.32%;2007年调撤为78件,调撤率为90.70%;2008年调撤为80件,调撤率为94.12%。离婚案件调撤率的大幅上升,一方面说明基层法庭对调解工作的重视,另一方面也说明调解结果为离婚的案件越来越多。
3、双方系再婚的,又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调解的结果基本上为离婚,此类案件中,尤其是老年人离婚案件中几乎都是再婚。在2007年审结的离婚案件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都是再婚的占8.48%,全部调解离婚,调解离婚率为100 %。在再婚夫妻中,由于一方或双方已经有过一次失败的婚姻经历,对待新的婚姻往往较为敏感,尤其是带子女再婚的一方更是如此,所以再婚夫妻往往离婚率较高,特别是再婚的老年人,子女基本成年,当成年子女与再婚老伴因琐事、财产等发生争执时,与子女的亲情往往胜过与再婚老伴的感情,容易导致离婚。
二、对离婚案件调撤率比较高的简要分析
1、近年来,农村离婚案件增多,且大多为年轻人,这主要是由于农村中进城务工的年轻人越来越多,本来婚前感情基础不牢,结婚时间不长,夫妻如果一方外出打工或双方不在同一个地方打工,夫妻长期分居,感情就会慢慢变淡,难以经得起冲击,导致离婚;在离婚时,由于双方没有牢固的感情基础,调解离婚也就成了必然的结果。
2、有的离婚案件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本来已经不可调和,但受农村旧思想的影响比较大。离婚案件的男方受传宗接代的思想影响,为了达到要男孩的目的,往往会放弃许多权利,比如财产、孩子的抚养费。在客观使双方的离婚变的更容易,也更利于调解。
3、一方有不良习惯。一般表现在酗酒、有暴力倾向、赌博等。这些不良习惯容易导致对家庭的责任心下降,夫妻间产生矛盾,另一方不堪忍受,为达到离婚目的,不惜任何代价,往往会委曲求全,放弃婚后的共同财产及孩子的监护,使其早日脱离苦海。
三、对离婚调解的几点建议
1、离婚案件是涉及当事人身份及家庭关系的案件,法官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一定要善于察言观色,细致入微,通过当事人的情绪、言语等把握当事人的真实意图。看双方当事人的夫妻感情是否真正破裂;看双方离婚的真正目的是什么。有的当事人可能只是想“吓唬”以一下对方,但有可能被法院给调解离婚了。所以说,尽量做好当事人的说服工作,发动双方的亲戚朋友,使其重归和好。
2、重视调解,倾听当事人的心声。离婚案件无小事,离婚案件要重视调解,特别是要调解当事人和好。离婚案件单个看来只是两个人或者说一个家庭的问题,表面上比较简单,其实不然。在民事案件中,离婚案件不仅在数量上占据较大比重,而且离婚案件也是最为复杂,且最易引起社会不稳定因素的一类案件,如果处理不好或办法不妥,极易引发新的矛盾和纠纷。因此,广大法官不要轻视离婚案件,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慎之又慎。
3、及时控制当事人情绪,防止发生意外。在离婚案件中,有的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往往情绪激动、行为过激,容易给对方造成伤害。有一方坚决不离婚,在调解期间,其会到另一方家里或者单位大吵大闹,甚至转化成刑事案件。所以在这一过程中,要适当地调节当事人的情绪,避免双方矛盾激化。充分发挥调判结合的职能,及时下达判决,避免恶性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