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1日,申请人张秋香从嵩县法院执行干警手中接过50700元执行款时满脸笑容地说:“真的很感谢你们,我的工程款自己要了3年都没要到手,没想到你们不到1个月就帮我要回了”。
张秋香与他人合伙承揽洛阳市某建筑安装公司的建筑粉刷工程,后因工程款纠纷诉至我院,经审理,判决建筑安装公司一次性支付工程款50700元。履行期满后,该公司仍未履行,原告遂申请强制执行。我院立案庭受理案件后,立即启动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排期执执行“三优先”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审理执行机制,当天将案件移交执行一科。执行干警在符合办案程序的前提下简化执行程序,当天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同时对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等进行详细查询,经查询发现被申请人在洛阳某置业公司有到期债权,即与该置业公司取得联系,及时对该债权进行了冻结,并4次做被执行人和协助执行人的思想工作,向其讲述农民工的生活困境。后通过置业公司账户进行转账,在不到一个的时间内使张秋香拿到了应得的工程款,保障了工人的工资能够及时发放,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