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进宫不思悔改 操旧业再入牢房

  发布时间:2009-06-19 10:50:35


6月16日,一起合伙盗窃他人钱财的犯罪案件在吉利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苗某因系累犯被从重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罚金5000元,被告人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5000元。

苗某,甘肃兰州人,从1982年起至2008年6月,五次被判刑(1982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89年6月因犯抢劫罪、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1995年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8年7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5年9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6月9日刑满释放),有十九年半是在监牢里度过的。杨某,甘肃兰州人,1990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2009年2月28日18时40分左右,被告人苗某伙同杨某在吉利区中原路“小肥牛”火锅店内假装吃饭,被告人杨某和饭店服务员说话打掩护,被告人苗某脱掉外套搭在椅背上,将背后被害人搭在椅背上的上衣口袋内钱包盗走, 二人得手后准备逃离现场时被发现并当场抓获。被盗钱包内装现金5400元、银行卡等物品,钱包经物价部门鉴定价值160元。

吉利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苗某、杨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苗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遂依法做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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