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一天,位于洛阳市某村的姚某家里正在盖房子,裴某及其丈夫到姚某家里向包工队买水泥,就在裴某夫妇二人搬水泥未出门时,裴某被姚某家养的狗咬伤。裴某遂到医院注射狂犬疫苗,支出医疗费400元。此事经乡干部调解未果,原告裴某诉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及精神损失费1400元。被告姚某则认为自家的狗在自家院子里,原告裴某到自己家没敲门也没打招呼而被狗咬伤,负有一定责任,愿意与原告协商解决。后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被告赔偿原告400元并承担诉讼费125元。
本案是典型的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责任,该赔偿责任是指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时,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一般认为,《民法通则》第127条所规定的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
同时该条规定了两种法定免责事由:一是受害人的过错,二是第三人的过错。受害人的过错主要是指受害人故意敲打、挑逗他人饲养的动物等情况造成自身损害,可认定受害人的过错是引起损害的全部或主要原因,从而免除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赔偿责任;第三人的过错是指类似上述的情况,但是由第三人引起,第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眼下人们饲养宠物称为一种爱好,为避免动物致人伤害事件发生,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加强管理义务,约束自家宠物,避免给他人造成身体伤害,同时人们也应该避免因自己行为挑逗宠物,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