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法官把2万元救助金送到当事人病床前

  发布时间:2011-01-10 17:09:26



    2011年1月7日上午,洛阳中院督查办和洛龙区法院的法官来到高新区辛店镇西河坡村,把2万元司法救助金送到了因煤气中毒致一级伤残的打工妹芳芳的病床前。

    2002年9月26日,孙某带芳芳到某建筑公司承建的建筑工地打工,被安排到伙房做饭,芳芳当晚宿住伙房,因煤气中毒致一级伤残。双方发生纠纷后,芳芳诉至洛龙区法院。洛龙区法院于2003年8月28日作出判决:一、被告孙某在判决生效后赔偿芳芳47758.38元,建筑公司赔偿芳芳2万元;二、被告孙某于2004年4月底前支付原告芳芳后期护理费22950.85元,此后每五年支付22950.85元至芳芳恢复健康或生命终结时止。后孙某不服上诉至中院,中院2004年3月31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建筑公司自动履行了判决义务。

    2004年8月9日,申请人芳芳依据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向洛龙区法院申请执行孙某。该院立案执行后,即向被执行人孙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在规定期限内孙某来到洛龙区法院,洛龙区法院令其先行支付1万元。之后,孙某音信全无。芳芳因伤残长期卧床,生活不能自理,而孙某应承担的后期护理费一直得不到落实,给芳芳一家的家庭生活造成严重影响,为此中院督查办高度重视此案,将此案作为重点案件进行督办。洛龙区法院先期对芳芳救助了2000元。

    随后,该院到我市各大银行调查孙某个人存款状况,但均未查到有存款记录。之后多次组织力量查找孙某,2010年5月21日查找到孙某后对其采取15日司法拘留强制措施。经查,孙某家系农村宅基住房,家境困难,其与儿子平时在外以做小工养家,腿部残疾且欠外债较多,该情况其村委会也出具证明予以证实孙某现无执行能力。

    鉴于案件的实际情况,洛龙区法院启动司法救助程序,从司法救助金中拿出2万元对芳芳进行救助,于是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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