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事两人捡到同一个钱包,一人积极打电话寻找失主,另一人却将钱包内信用卡中的钱偷走,不同的做法出现迥异的结果。近日,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依法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孟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2008年10月18日夜19时许,被告人孟某和一名同事在西苑公园附近等候公交车时捡到一个钱包。孟某趁同事打电话联系失主之际,将从该钱包里掉落的一张银行卡捡起放入自已口袋中,后孟某到某银行ATM自动取款机前,准备插卡时发现该银行卡上写有六位阿拉伯数字,猜测可能是该卡密码,通过查询予以证实,将卡内1.4万元现金分数次全部取完,事后将该卡扔到附近的垃圾桶内。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地,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